刑事拘留要经过法院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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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拘留要经过法院吗

一、刑事拘留要经过法院吗

刑事拘留行为往往无需经过法院审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机关在侦办直接受案的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定的紧急状况时,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般来讲,公安机关若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存在以下任一状况者,即可实施刑拘

a)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行施犯罪过程或是罪犯行为发生后即刻被察觉的;

b)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为罪犯的;

c)在其身旁或住所内发现确凿犯罪证据的;

d)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的;

e)具有销毁、伪造证据串供可能性的;

f)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信息的;

g)涉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通常由公安或检察机关在侦办案件遇紧急状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无需法院预审。条件包括:犯罪预备、实施或刚毕即被发觉;被指认;现场发现证据;逃跑、自杀企图;可能毁灭证据;身份不明;及重大团伙犯罪嫌疑。

二、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多久才会释放

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设置为14日,这是从嫌疑人被羁押至当地看守所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此期间,警方需要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后者批准审理此案。

在整个过程中,检察院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这个时间也属于14日内。

如果经确认无误,检察机关将批准对嫌疑人进行逮捕;

而如若没有满足逮捕条件,则可能作出释放或者更改其他强制性惩罚措施的决策。

然而,对于可能存在延长条件的刑事案件,拘留时期可长达37天。

在这段期間,同样需要经过检察院的审核,其间检察院也只需要花费7天来进行核准。

在这37天的拘留期限内,侦查机构有责任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是否应该批捕嫌疑人的申请。

最后,如同前述流程,若经检察机关核准可以实施逮捕,那么对嫌疑人的拘留期将会继续延长;

反之,如若未能得到批准,则需要立即释放嫌疑人或相应地调整其法律惩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在公安局能撤案

违法者被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是否有权撤销事件,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假如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并无任何犯罪事实存在,亦或应对犯罪人实施的行为给予的处罚程度较轻且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微乎其微,无法认定为犯罪行为,抑或是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等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则有可能撤销事件。然而,若事件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有力,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那么公安机关通常不会轻易撤销事件,反而会将事件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总而言之,刑事拘留后的撤销事件决定并非任意做出,而是必须遵循严谨的法律规定以及充足的侦查证据。

刑事拘留通常由公安或检察机关在侦办案件遇紧急状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无需法院预审。条件包括:犯罪预备、实施或刚毕即被发觉;被指认;现场发现证据;逃跑、自杀企图;可能毁灭证据;身份不明;及重大团伙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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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拘留还有一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由此可见,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种惩罚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条件是: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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