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罪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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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受贿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受贿罪的认定要点包括: 1.主体为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等。 2.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包括直接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或者通过借他人职权为他人谋利。 3.谋利的内容包括不正当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如回扣、手续费、咨询费等。 4.实际收受财物,形式不限现金、实物,包括可以估价的财产性利益,如股票、债券、房产等。 5.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实际收受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罪如何认定

一、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罪如何认定

对于以职权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罪”的司法认定,主要需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的法律要点:

首先,该犯罪的行为主体须是拥有公职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被告人在行为实施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自己职务赋予的权力优势,为他人谋求各种形式的利益。在此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表述涵盖了两种具体情况:一种是利用自身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负责或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另一种则是借助于与自己职务存在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而所谓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为他人谋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包含为他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情形。

最后,被告人必须实际接受了他人给予的财物。

值得强调的是,此处所指的“受贿财物”并不仅仅局限于现金和实物等传统意义上的财富形式,还包括那些可以通过货币价值进行衡量的财产性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以职权谋私的“受贿罪”认定要点:主体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含直接职权或借他人职权。谋利含不正当经济利益与合法权益。需实际收受财物,形式不限现金实物,含可估价财产性利益。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是哪些罪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擅自滥用职位于自己谋求私利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以及贪污罪

“利用职务之便”实际上意味着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相关的种种方便条件。

这种“职权”是指个人在其职务和岗位职责范围内拥有的实际权力;

而提到的“便利状态”并不等同于直接行使职务或岗位的权限,它更倾向于是借助个人享有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是通过他人的职务或地位上所获得的便利。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利用职务之便贪占罪名怎么判

在职业岗位上不当使用其职权谋取私利行为,极有可能触及法律层面的贪污犯罪问题。对于该类型犯罪的量刑,主要是根据犯罪者所涉及的贪污钱款数额以及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进行判断。若贪污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或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若贪污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那么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然而,如果贪污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还需缴纳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另外,如果贪污金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那么将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最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所有情况下,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的种种表现,例如是否主动投案自首或者协助破获相关事例,也将对最终的量刑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于这类犯罪行为的具体定罪量刑,必须要全面考虑到事例中的各种证据以及具体情况,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以职权谋私的“受贿罪”认定要点:主体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含直接职权或借他人职权。谋利含不正当经济利益与合法权益。需实际收受财物,形式不限现金实物,含可估价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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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犯法吗
滥用职务行为是受贿罪的关键要素,包括利用职务权限和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只要证实资产属于被执行人。员工同时加入两家公司是否违法需视情况而定,如公司允许且无业务竞争则不违法,反之可能触犯相关法规。若员工无法完成工作任务或在警告后未纠正,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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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受贿罪构成要件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律师回复]
一、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现有职务,如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实践中,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所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行为有关,就可以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与其职务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如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己所掌握的技术为企业服务,从而事后索取或收受财物,均不构成罪。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2003年印发的《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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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受贿罪构成要件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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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现有职务,如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实践中,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所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行为有关,就可以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与其职务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如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己所掌握的技术为企业服务,从而事后索取或收受财物,均不构成罪。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2003年印发的《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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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现有职务,如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实践中,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所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行为有关,就可以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与其职务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如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己所掌握的技术为企业服务,从而事后索取或收受财物,均不构成罪。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2003年印发的《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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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认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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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是受贿罪吗
职务便利谋私不必然构成受贿。受贿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非金钱利益不直接构成犯罪,但金钱或可估价财产性利益,达到法定标准或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受贿罪。界定受贿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模式、手段、结果等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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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认定有几种
贪污贿赂犯罪中,常利用职务便利,包括直接行使职权和间接利用过往职务影响力。前者指利用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权力;后者指离职后,仍凭声望与信任为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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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有哪些
在处理受贿罪的问题上,我们所提到的“利用职务之便”通常会涉及到借助职权或者凭借地位所带来的方便机遇,以此直接或间接方式来收受贿赂。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对权力进行滥用,其中可能包含诸如决策权、审批权、监督管理权之类的权利,还可以涉及到在职场环境中所寻找到的机会或者他人对于职务行为的依赖性,从而有针对性地获取非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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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自己没却没受贿,这属于犯罪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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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便利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2003年印发的《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则指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比较而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强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具体的“公共事务”相联系,并排除了以往解释中的“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但“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与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斡旋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形成了交叉,致使两者的职务要素无法有效区分,而《纪要》中界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列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具体形式,具有可操作性,但缺乏概括性,列举也不全面。
非国企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便利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2003年印发的《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则指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比较而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强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具体的“公共事务”相联系,并排除了以往解释中的“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但“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与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斡旋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形成了交叉,致使两者的职务要素无法有效区分,而《纪要》中界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列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具体形式,具有可操作性,但缺乏概括性,列举也不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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