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受贿罪是怎么认定的
本罪名指向的是那些国家机关、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学校或事业单位及各级群众组织等具有公共权力职能的机构,索求、不当获取或接受了他人的财物,然后将其用于满足他人商业上的需求或者其他方面的利益,这些行为经过严格的审查后如果被判定为情节相当严重的话,就会被归类为单位受贿犯罪的行为之一。在界定单位受贿罪时,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关键的角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首先,作为犯罪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上述特定的具备公共权力能力的单位;
其次,从客观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索求、不当获取或接受了他人的财物,并且将这些财物用于满足他人的商业上的需求或者其他方面的利益;
最后,如果这些行为的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那么它们就成为了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受贿罪针对国家机关、国企、学校、事业单位及群众组织等,利用公共权力索贿、不当获财并满足他人商业需求或利益,情节严重者构成此罪。界定需考虑:主体为特定公共权力单位,行为包括索贿、不当获财并用于满足他人需求,且情节需达严重程度。
二、单位受贿罪的客体是什么
在单位受贿罪中其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对象是国有组织机构的运转正常以及其社会形象和声誉。
这一犯罪类型指的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所有国有性质的组织机构,它们在进行经济往来过程当中,若采取非法手段索取或者非法接收他人的财物,进而为他人谋求各种所谓的利益,如果情节严重则构成此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单位受贿罪有自首会怎么判
在涉及单位受贿罪的司法程序中,如若行为人能主动投案自首,则该情节往往被视为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之一。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明确规定,单位受贿罪系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索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将此作为谋求自身利益的手段,且情节严重者。自首作为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量刑过程中,法院会全面权衡犯罪事实、受贿金额、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自首的具体情形等多方面因素。倘若行为人的自首态度积极,能够如实交代罪行,并且主动退还赃款,那么其可能会获得大幅度的减刑处理;然而,如果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即便存在自首情节,也无法完全免除刑罚,仅可在量刑幅度内适度从轻。总而言之,最终的判决结果需要依据事例的整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与裁决。
单位受贿罪针对国家机关、国企、学校、事业单位及群众组织等,利用公共权力索贿、不当获财并满足他人商业需求或利益,情节严重者构成此罪。界定需考虑:主体为特定公共权力单位,行为包括索贿、不当获财并用于满足他人需求,且情节需达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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