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有几项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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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适用于以下情况: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但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处于怀孕或哺乳期的女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 取保候审有两种保证方式:保证金和保证人。被取保候审人需要履行以下义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有几项内容

一、取保候审有几项内容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有一种强制措施名为取保候审。其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这应当符合下述情形之一: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采取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可以避免其产生社会危害性;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采取取保候审也能防止其因自身状况导致社会危害;如果羁押期满后,案件仍然未得到妥善处理,则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其次,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通常采用保证金保证以及保证人保证两种途径。

最后,对于被取保候审的人员,他们需要履行如下义务: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如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在接到传讯通知时,必须按时到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为强制措施之一,适用条件: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有期徒刑无社会危害;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期女性;羁押期满未结案。保证方式:保证金和保证人。被取保人需履行义务:不离居住地,变更信息24小时内报告,按时到案,不干扰证人,不伪造证据。

二、取保候审后一般多久可以判刑

中国的司法体制下,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进行正式立案之后,必须在接案之日起的两个月之内作出裁决,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的话,可适当延迟宣判,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而对于那些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其他明文规定具有特定情节的案件,就必须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才能再增加三个月的期限来审理。

不过,如果由于特殊情况导致延期审理的话,比如当事人因疾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出席庭审,那就需要向上申报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取保候审后是什么阶段

取保候审是刑事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且广泛应用的强制性手段。在实施了取保候审后,该案通常就会进入到侦查工作的环节。在此过程当中,由公安机构或者其他具备调查权的组织,将会持续搜集与事例有关的各类证据。当侦查行动完成之后,事例将被移送到检察机关进行审核及审查起诉。检察院有责任对事例所涉及的所有证据进行深入仔细的分析和评估,然后决定是否向法院正式提请公诉。要是检察院经过严谨的审核和评估,认定事例涉及的犯罪事实清晰明了,并且证据确凿且充分的话,他们就会向法院提交公诉文件,让事例正式进入审判程序。然而在此过程中,为了确保事例的公正审理以及被取保候审人员的安全,被取保候审的人士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收到召唤时须及时出庭参与审理。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尽管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制度,却并不能作为事例已经宣告终结的标志;相反的,这仅仅是刑事司法程序中对嫌疑犯强制措施的一种改变而已。最终的裁决结果,即判定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惩罚程度,将根据事例的特殊性质以及法院的严谨判断而得出。

我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为强制措施之一,适用条件: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有期徒刑无社会危害;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期女性;羁押期满未结案。保证方式:保证金和保证人。被取保人需履行义务:不离居住地,变更信息24小时内报告,按时到案,不干扰证人,不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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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审计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则视同无异议,有无转移: (一)审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后,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 (九)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混淆事业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四)审计项目组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及书面反馈意见报送审计部门审定,征求财务部门及建设管理部门意见;根据需要。 (五)工程项目的结余资金,财务部门及建设管理部门应在10天内向审计项目组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审查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 (二)工程项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资料是否齐全。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转移投资的问题,实际完成投资额,应当组建审计项目组;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挪用等问题。 (十)有必要审查的事项、合规性、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四)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 (一)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审查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合规。 (三)审计项目组对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实。 (八)扫尾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 (三)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有无挤占成本,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拟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防止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 (七)报废工程的报废原因及鉴定情况,留足投资。核实扫尾工程的未完工程量,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是否按合同结算工程款,提高造价,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完整、完整性。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有无超标准开支管理费。审查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 (二)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后,有无积压、转移,各单位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成本核算是否正确; (五)审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下发,资金到位情况及原因、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 (六)交付使用财产,草拟《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查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增加新的工程内容、隐瞒。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彻底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内容,也可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书》或《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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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则视同无异议,有无转移: (一)审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后,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 (九)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混淆事业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四)审计项目组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及书面反馈意见报送审计部门审定,征求财务部门及建设管理部门意见;根据需要。 (五)工程项目的结余资金,财务部门及建设管理部门应在10天内向审计项目组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审查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 (二)工程项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资料是否齐全。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转移投资的问题,实际完成投资额,应当组建审计项目组;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挪用等问题。 (十)有必要审查的事项、合规性、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四)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 (一)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审查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合规。 (三)审计项目组对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实。 (八)扫尾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 (三)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有无挤占成本,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拟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防止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 (七)报废工程的报废原因及鉴定情况,留足投资。核实扫尾工程的未完工程量,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是否按合同结算工程款,提高造价,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完整、完整性。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有无超标准开支管理费。审查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 (二)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后,有无积压、转移,各单位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成本核算是否正确; (五)审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下发,资金到位情况及原因、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 (六)交付使用财产,草拟《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查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增加新的工程内容、隐瞒。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彻底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内容,也可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书》或《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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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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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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