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贪污罪的主体有哪些
贪污犯罪的行为主体涵盖了如下几个类别:首先是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即在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中,从事执行公务的个体;其次是在国有独资或者合资经营的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民间社团组织中,从事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劳动者;第三个群体则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等组织所派遣到非国有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者;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他按照法定职责和义务进行公务活动的公职人员也被纳入该罪主体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犯罪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独资、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民间社团中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劳动者;国家机关、国企、事业单位、工会等派遣至非国有性质单位从事公务的工作者;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务的公职人员。
二、犯贪污罪的应当如何量刑
⒈对于贪污金额达到较大标准或拥有其他较为严重情节的罪犯,应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期或拘役,同时处以罚金的惩戒。
⒉若贪污数额极为庞大或者存在其他极其严重情节者,将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的严厉惩罚。
⒊而对于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的责任;
如果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那么他们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要被剥夺全部财产。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犯贪污罪的主体有哪些
关于贪污犯罪的主体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形:首先包括那些在国家机关内部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务员序列;其次还涵盖了一些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担任相应职务的人员;再次,还包括了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最后,还包括了那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特定领域内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这些主体是否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关键在于他们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贪污犯罪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独资、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民间社团中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劳动者;国家机关、国企、事业单位、工会等派遣至非国有性质单位从事公务的工作者;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务的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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