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贪污罪的主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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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贪污犯罪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例如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 2.国有独资、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民间社团中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劳动者。 3.国家机关、国企、事业单位、工会等派遣至非国有性质单位从事公务的工作者。 4.其他依法履行公务的公职人员,例如村支书、基层执法人员等。 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都可能构成贪污罪。
犯贪污罪的主体有哪些

一、犯贪污罪的主体有哪些

贪污犯罪的行为主体涵盖了如下几个类别:首先是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即在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中,从事执行公务的个体;其次是在国有独资或者合资经营的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民间社团组织中,从事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劳动者;第三个群体则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等组织所派遣到非国有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者;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他按照法定职责和义务进行公务活动的公职人员也被纳入该罪主体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犯罪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独资、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民间社团中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劳动者;国家机关、国企、事业单位、工会等派遣至非国有性质单位从事公务的工作者;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务的公职人员。

二、犯贪污罪的应当如何量刑

⒈对于贪污金额达到较大标准或拥有其他较为严重情节的罪犯,应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期或拘役,同时处以罚金的惩戒。

⒉若贪污数额极为庞大或者存在其他极其严重情节者,将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的严厉惩罚。

⒊而对于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的责任;

如果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那么他们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要被剥夺全部财产。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犯贪污罪的主体有哪些

关于贪污犯罪的主体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形:首先包括那些在国家机关内部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务员序列;其次还涵盖了一些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担任相应职务的人员;再次,还包括了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最后,还包括了那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特定领域内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这些主体是否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关键在于他们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贪污犯罪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独资、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民间社团中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劳动者;国家机关、国企、事业单位、工会等派遣至非国有性质单位从事公务的工作者;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务的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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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犯罪主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贪污罪主体包含如下几种:
1、国家工作人员;
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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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共犯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的主体共犯是什么
根据共犯的一般理论,共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可以由不同主全地位的人构成,例如女子也可以成为罪、奸淫罪的共犯。司法中只要能证明其与罪主体相勾结,利用罪主体的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就可以认定其罪共犯的主体地位。
共同罪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即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故意的行为。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但在共同犯罪中,其主体虽然必须包括特殊主体在内,但不一定都是特殊主体。依据共犯的不同,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包括相同主体的共同和不同主体的共同。
(一)相同主体的共同
相同主体的共同也是一般意义上的共同犯罪,即共同的犯罪人都是特殊主体,都有是法律上有所规定的。不同职务种类的主体,可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从而也会影响到各自所随后的刑事责任。
相同主体共同最常见的形式是犯罪的窝案、串案,这类共同的特点是利用工作关系所形成的职责分工,以职务行为为掩护,合伙侵吞、骗取、盗窃公共财物并据为已有。这类共同危害大,往往是一个部门、一个行业的主要领导、业务人员参与。实践中应注意查清事实,应将主犯与非主犯区别对待。
(二)不同主体的共同
不同主体的共同是指有罪的共犯参与下的共同犯罪。罪的共犯,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单位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伙同的其他人员。
根据刑法第383条第3款的规定,不同主体的共同,应定性为罪,伙同的行为人,虽然单独不能构成罪的主体,但在此应定为罪的共犯。
罪的共犯的刑事责任也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中所起的作用确定,不能机械地局限于从犯或者胁从犯,起到主犯、教唆犯甚至首犯作用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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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村子就是贪污了,但是就不知道那些的主体应该怎么的判刑的呢,那么贪污罪的主体判刑怎么判
[律师回复]
1.刑法第382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物的,是贪污罪。
2.刑法第382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3.刑法第183条第2款: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刑法第271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刑法第93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6.刑法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的,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未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382条规定、第383条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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