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贪污罪的公共财物

最新修订 | 2024-09-24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贪污罪所涉及的公共财物范围广泛,包括国有、集体财产以及公益捐赠、基金等。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管理、运用或运输的私人财产,也可能被视为公共财物。例如,国有企业的资金、资产,集体土地及其收益等都属于这一类。在界定公共财物时,关键在于确定所有权的归属以及这些财产是否处于公共管理或使用的状态。
如何认定贪污罪的公共财物

一、如何认定贪污罪公共财物

对于贪污罪中对公共财物的准确界定,往往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分析与权衡。这类财产涵盖了国有财产、全体劳动者共同拥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福利和其他公益性质项目的社会捐赠款项或专门设立的基金所拥有的财产等多种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人民团体在日常管理、运用或是运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私人财产,也会被视为公共财物来对待。举例来说,某家国有独资企业的资金积累、各类资产,甚至明确规定归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相关收入所得,都应该被划归入公共财物的范畴进行衡量确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需要重点关注财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同时也要考察其是否处于公共管理或使用的状态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界定需多角度考量,含国有、集体财产及公益捐赠、基金等。特定情境下,国机关、国企、集体企业等管理、运用或运输的私人财产亦视为公共财物。如国企资金、资产,集体土地及其收益,均属此列。界定关键在于所有权归属及是否处公共管理或使用状态。

二、如何认定贪污罪的犯罪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处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方面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第十六条明确指出:

对于特定关系人向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且国家工作人员在得知该情况后并未能及时归还或上交的,应被视作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受贿主观故意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处理贪污贿赂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方面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第十六条也规定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是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再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社会捐赠的,这并不影响对其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是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予以考虑。

同样地,对于特定关系人向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且国家工作人员在得知该情况后并未能及时归还或上交的,也应被视作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受贿的主观故意。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如何认定贪污罪未遂

贪污罪未遂之认定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要条件便是行为人已然启动了贪污行为的实施,也就是已经开始运用其职务所赋予的权力来非法侵占公共财产。

其次,必须是未达目的,也就是说,由于行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外部原因,使得他们未能真正地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

例如,在贪污行为实施过程中被及时察觉,或者在账目审核环节未能通过等等。

然而,要确定贪污罪是否属于未遂,还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以及犯罪结果这三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

若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着贪污的意图,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可能导致贪污结果发生的行为,但是因为不可预见的因素而未能实现对财物的实际占有,那么这种情况通常可以被认定为贪污罪未遂。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贪污罪未遂的认定将会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根据确凿的证据,同时结合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精准的判断。

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界定需多角度考量,含国有、集体财产及公益捐赠、基金等。特定情境下,国机关、国企、集体企业等管理、运用或运输的私人财产亦视为公共财物。如国企资金、资产,集体土地及其收益,均属此列。界定关键在于所有权归属及是否处公共管理或使用状态。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6.9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9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如何认定贪污罪的公共财物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887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3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4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1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13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62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51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8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54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0****78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4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7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7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24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547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在贪污罪中公共财物如何认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在贪污罪中公共财物如何认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范围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范围应该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法》条款中对于罪的犯罪对象范围规定不相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但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罪定罪处罚。前者为“公共财物”,而后者为“本单位财物”。第二百七十一条是侵犯财产罪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要保护的是非国有单位的财产,而当国家工作人员采取侵犯职务廉洁性的手段侵占这种财产时,便有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内容,它是罪的特别规定,该款中的“本单位财物”应当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基本罪中的“公共财物”所包含的,而不是对“公共财物”范围的限定。因此,陆某等人骗取的虽是县财政局的国有财产,不是本单位财物,但陆某负责征地补偿费的算账统筹,其核定的结算清单也是工业园支付补偿费的最后依据,陆某对补偿款具有管理权限,而其也正是利用这一职务便利,如期获得了虚报的款项,侵犯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应被认定为罪。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69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指什么
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首先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家对这些财产拥有所有权;其次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比如农村集体组织的各类资产;还有用于扶贫以及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此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涉及的私人财产,也应被视为公共财产。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9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是指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是指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贪污罪共犯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的共犯如何认定,有哪些处罚情节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它有以下特点: 一是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 (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故意; 四是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五是共同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 2、共同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3、共同属于情节较重范畴。 在混合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犯公共财物的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都定为贪污罪,只有当各共同犯罪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时才能以罪的共犯论处;若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有哪些处罚情节 我国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的总数额处罚。 第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计算集团预谋的以及所得的全部赃款、赃物的总额。因为在集团犯罪中,有的首要分子可能并没有参与或直接实施全部活动,有的甚至只是指挥、策划,具体的行为一次也没有参与或直接实施。当然,对于集团中个别成员于犯罪集团意志之外而实施的个人行为,其应当排除在首要分子负责的总数额之外。 第二,对犯罪集团的一般主犯和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主犯,应当计算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行为涉及的犯罪总额。 第三,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计算其参与的行为所涉及的犯罪数额。以上数额的确定,只是为选定各共犯所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确立了标准。 为了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各共犯除了按照上述犯罪总额定罪处刑外,还有必要考虑各共犯的分赃数额大小,即个人所得赃款、赃物的多少。 一般在共同犯罪中都会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不同,法律也是给予了相应的处罚。这也坚持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是涉及到金钱的犯罪,往往在进行处罚的时候都是会涉及的数额。数额越大的大,承担的责任就会越严厉。
贪污罪的共犯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的共犯如何认定,有哪些处罚情节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它有以下特点: 一是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 (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故意; 四是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五是共同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 2、共同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3、共同属于情节较重范畴。 在混合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犯公共财物的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都定为贪污罪,只有当各共同犯罪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时才能以罪的共犯论处;若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有哪些处罚情节 我国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的总数额处罚。 第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计算集团预谋的以及所得的全部赃款、赃物的总额。因为在集团犯罪中,有的首要分子可能并没有参与或直接实施全部活动,有的甚至只是指挥、策划,具体的行为一次也没有参与或直接实施。当然,对于集团中个别成员于犯罪集团意志之外而实施的个人行为,其应当排除在首要分子负责的总数额之外。 第二,对犯罪集团的一般主犯和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主犯,应当计算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行为涉及的犯罪总额。 第三,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计算其参与的行为所涉及的犯罪数额。以上数额的确定,只是为选定各共犯所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确立了标准。 为了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各共犯除了按照上述犯罪总额定罪处刑外,还有必要考虑各共犯的分赃数额大小,即个人所得赃款、赃物的多少。 一般在共同犯罪中都会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不同,法律也是给予了相应的处罚。这也坚持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是涉及到金钱的犯罪,往往在进行处罚的时候都是会涉及的数额。数额越大的大,承担的责任就会越严厉。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包括哪些
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国有、集体财产及扶贫公益基金。当国家机关等管理私有财产时,也视为公有财产处理。例如,国企收益、国有土地收入属于国有;农村集体自然资源收益为集体所有;社会捐赠公益项目的财物也属于公共财物范畴。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贪污罪中,对非法占有罪的判定,如何认定贪污共犯
[律师回复] 罪中对非法占有的认定,中介人员可否成为共犯 一、犯罪中对非法占有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一是要查被告人的口供;二是通过客观行为来分析,如动用公款的手段、对帐目的处理、公款的用途,是否有归还能力,是不想还,还是不能还?如采用支取公款不记帐,销毁支票存根和银行对帐单的手段将自已经管的巨额公款支出使用,虽然部分公款被挥霍,但没有采取平帐或销毁帐目等其他手段改变公款的所有权,此后还陆续归还少部分,这就表明被告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不是罪。 二、中介人员可成为共犯吗 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中,国家工作人员隐匿国有财产实施,需要中介组织人员在评估过程中作虚假验资、评估、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文件。那么,中介组织人员是否因而成为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罪的共犯呢?我们认为,从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来看,似乎应当作出肯定的回答。但是,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看,则应当作出否定的回答。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笔者看来,刑法总则的规定在总体上对刑法分则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但是,当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应视为总则指导的例外,不能借口总则的相关规定而排斥特别规定的适用。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原本就是相关犯罪的帮助犯,比如行为人将虚假证明文件提供给他人虚报注册资本,原本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帮助犯;将虚假证明文件提供给他人用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原本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帮助犯;将虚假证明文件提供给他人为隐匿国有资产服务,原本是罪或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帮助犯,但是,刑法既然已经将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为罪,那么对于这种行为就不能再以相关犯罪的帮助犯定罪处罚了,否则,特别规定就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帮助作虚假验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人员,应当直接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而不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帮助犯而成为其罪的共犯。 三、多少构成犯罪 1、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9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贪污罪的对象能否是非公共财物
贪污罪的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中包括国有资产、集体财产和公益捐赠等。该罪行的侵害范围必须明确针对公共财物,并且公共财物的范围广泛,涵盖了国有资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救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专项基金等各种领域的财富资源。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贪污罪数额怎么认定,贪污罪数额怎么认定,贪污罪数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犯罪集团的总数额,对其他共同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数额不予计算。 本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共犯理论,对2人以上共同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个人所得数额虽末达到5000示但共同数额超过5000元的,主要责任者都应给予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理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追缴的公共财物,应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贪污受贿辩护 > 如何认定贪污罪的公共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