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犯罪学理论,贪污罪的犯罪客体不能表现为非公共财物,而是具有特定性的公款。具体来说,贪污罪是指国家公务人员通过运用其职务上的职权,采取侵吞、盗窃、诈骗等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违法行为。作为贪污罪构成要素之一,该罪行的侵害范围必须明确指向公共财物,且公共财物的范畴多样,涉及到国有资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拥有的财产,及用作扶贫救助与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专项基金等一系列领域的财富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核心是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侵吞、盗窃、诈骗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资产、集体财产及公益捐赠等。该罪行的侵害范围必须明确指向公共财物,且公共财物的范畴多样,涉及到国有资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拥有的财产,及用作扶贫救助与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专项基金等一系列领域的财富资源。
二、贪污罪的对象有什么
在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集中于公共财产以及非国有单位的财务资源。
具体而言,这些公共财产以及非国有单位的财务资源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公共财政资产,这包括政府部门所拥有的各种财务资源;
其次是国有财产,这主要是指由国家机构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控制和管理的各类资产;
最后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这里主要涉及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私营、合资以及外资等性质的经济组织所掌握的各类财务资源。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共财产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自然存在的公共财产,另一种则是拟制的公共财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人民团体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私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贪污罪的对象是什么财产
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公共财产利益。
涵盖的具体内容不仅涉及到国有的财产权益,也包括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专门用于扶贫及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群众性组织的管辖范围内,亦或是在相应的运营、管理过程中使用或者运输的私人物品和财物流通,应视为公共财产进行保护。
除此之外,贪污行为的表现形式并不仅限于货币,还包括了诸如物品、有价证券等能够通过货币进行估值且能够依法进行转让的财产权利。
总的来说,只要是依法归属于上述单位所有、经营、管理的各类财产,皆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贪污罪核心是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侵吞、盗窃、诈骗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资产、集体财产及公益捐赠等。该罪行的侵害范围必须明确指向公共财物,且公共财物的范畴多样,涉及到国有资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拥有的财产,及用作扶贫救助与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专项基金等一系列领域的财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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