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机关是谁
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机构通常为最初作出取保候审措施的执行机构。一般而言,若取保候审措施由公安机关所实行,则解除该措施的决定权亦归属于公安机关;而若是由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则解除该措施的权力便归属相应的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解除取保候审必须具备充足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且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通常由原执行机构负责。公安机关执行的,由其决定解除;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决定的,则相应机构负责解除。此过程须依据充分法律与事实,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公正合法。
二、解除取保候审后还有事吗
撤销取保候审并不代表一切平安无事。
取保候审解除,意味着立案的公安机构或检察院未能获取充足的证据证实嫌疑人存在涉案行为。
然而,这并不等同于案件已告终结。
将来如若有新的证据明朗化,仍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并施以惩罚。
撤销取保候审之意便是不再继续采用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手段,无需遵循自取保候审期间起的法定责任,缴交的保证金将会在符合法律规定之情形下被全数退回,而为被告人提供担保者,其担保责任亦得到解除。
取保候审是相关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一种暂时性非拘押处置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一般拘留多少天可采取
取保候审的依据并非单纯以拘留时长为基准进行决策。取保候审作为一项狭义的刑事强制措施,通常来讲,公安司法机关针对已被拘留者,若经判断具有必要纳入逮捕范围,则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复申请。在特定的环境状况下,此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至四天。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频繁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审查批复申请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然而,这并不代表只要拘留达到一定天数便必定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能否成功取得取保候审,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满足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事例;亦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等情形。
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通常由原执行机构负责。公安机关执行的,由其决定解除;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决定的,则相应机构负责解除。此过程须依据充分法律与事实,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公正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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