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诉讼保全怎么申请解除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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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离婚纠纷中,诉讼保全的解除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1.申请人主动申请解除。如果申请人想解除保全,需向法院提交解除申请,法院经审查后确认无误,就可以按照申请人的意愿解除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的担保,确保申请人的权益不受损害,法院也可以依法解除保全。 3.保全措施不再必要或存在错误。如果法院认为保全措施已经没有必要,或者之前的保全措施是错误的,那么法院有权解除相关措施。
离婚案件诉讼保全怎么申请解除

一、离婚案件诉讼保全怎么申请解除

离婚纠纷中,诉讼保全得以解除的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首先,如若申请人主动提出解除保全请求,法院将会对其申请展开详尽的审查工作,确保信息真实无误后,方可按照申请人意愿解除相关保全措施

其次,倘若被申请人能够提交充分有效的担保,以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那么法院亦可依法解除相应的保全措施;

最后,若保全措施的实施已不再具备必要性或出现保全错误等情形时,法院亦有权依法解除相关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在离婚纠纷中,诉讼保全的解除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申请人主动提出解除请求,法院经审查确认无误后,可按其意愿解除保全;二是被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确保申请人权益不受损害,法院可依法解除保全;三是保全措施不再必要或存在错误时,法院有权解除相关措施。

二、离婚案件诉讼费用怎么收取

离婚诉讼程序中,通常情况下原告需向法院支付每起案件50元至300元的手续费用。

然而,若原告请求法院协助对婚姻期间双方共有的财产进行分配时,值得注意的是,当财产总价值未超出20万元的范围时,无需额外缴纳任何费用;

反之,如财产总值超过20万元的界线,则额外部分应按照0.5%的比例计收手续费。

此外,诉讼费用的收取与否取决于该案所涉及的财物分配问题是何种性质和规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离婚案件诉讼费什么时候交

有关离婚纠纷案件的诉讼费用,一般的做法是在原告诉讼时预先支付。关于缴纳诉讼费的精确日期,应以法院所发出的正式通知为准。具体而言,诉讼费的数目因各个案件自身情况的区别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凡是涉及到财产分配的离婚案件,其诉讼费用都会按照财产总额的一定比例来收取。在诉讼程序进行期间,如果原被告双方能够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那么诉讼费用有可能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分摊或者减免。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原告未能按时支付诉讼费用,法院有权将该案视为原告主动撤诉处理。

在离婚纠纷中,诉讼保全的解除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申请人主动提出解除请求,法院经审查确认无误后,可按其意愿解除保全;二是被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确保申请人权益不受损害,法院可依法解除保全;三是保全措施不再必要或存在错误时,法院有权解除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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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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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或上级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我作为被告胜诉之后可以索赔吗可以的,反诉是被告对原告的一种反请求,目的是抵销、动摇或吞并原告的请求,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反诉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
二,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提起,否则就可能是而不是反诉;
三,反诉必须在受理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诉;
四,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存在着法律上的联系,否则就要另行,也不能合并审理。胜诉被告不予赔偿怎么办胜诉判决生效后,如果对方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你可向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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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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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保全解除的操作主体问题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08条规定,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该条对财产保全解除的主体规定的过于宽泛,操作起来问题多多:自行解除其操作主体是立案庭、审判庭,还是执行庭;上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是否只针对上诉案件,具体操作主体是立案庭还是对口的业务庭;在原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移送案件的解除主体是移送,还是受移送。正是因为解除主体的不明确,造成与之间、同一的部门之间操作程序上的衔接不力,致使符合解除条件的财产保全长期处于保全状态,直接影响到财产所有人对物的所有权能,甚至可能发生不必要的损害后果。所以,法律应根据不同的解除情形明确解除的主体。
三、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问题
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法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司法实践,财产保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解除:
1、冻结存款的期限超过了6个月,人民未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
2、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5、人民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6、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条件4是当前民诉法教程中的统一提法,该条把“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作为解除财产保全的唯一条件非常不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只应是解除保全的条件之
一,是否应当解除还需经满足其他要件并经审查决定。
有些民诉法教程中将条件6中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表述为“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生效判决的义务”,笔者认为此种说法是片面的。如当事人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调解书却附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时就解除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一旦被申请人不履行调解书义务时将可能导致执行障碍。《意见》第109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从该条不难看出,“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方能体现立法本意,而“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生效判决的义务”的表述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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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或上级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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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超标的查封的部分可以申请解除吗
法院保全的财产超过诉讼标的的话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超标的的保全本来就属于保全错误,如果法院能主动察觉的话应该由法院主动解除,但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被保全的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法院会解除保全的情形还包括当事人主动撤回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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