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婚内夫妻共有资产向离婚阶段过渡的情形中,一般的法定原则是要求双方首先进行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取得圆满结果,则将由国家司法部门从确保子女相关利益、维护女性权益以及保障无过失者的公正角度出发,审查具体情况并做出判断与裁决。举例来说,若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存款、房屋、车俩等资产作出特别规定,那么这些财产通常会被视为均等划分的对象,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需要充分顾及上述公平性原则的适用。倘若发现某一方存在隐瞒、转移、出售、破坏、挥霍等损害夫妻共有财产的不当行为,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可能会相应减少甚至剥夺其部分或全部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时,夫妻共有资产通常需友好协商分割。若协商不成,法院将考虑子女利益、女性权益及无过失方公正,审查具体情况并裁决。未特别规定的财产视为均等分割,但若一方有损害共有财产行为,可能减少或剥夺其份额。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顺序是什么
关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继承事宜,其法定程序如下:
当继承正式启动之后,首批进入继承环节的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
在此基础上,若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出现或者已经全部丧失继承权时,便将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进行传承。
在此过程中,各顺位继承人所享有的遗产份额原则上应保持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夫妻共同财产案法官怎么判
在审理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争议事例过程中,法官作出裁决所依据的关键要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他们会明确哪些类型的财产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此项确认的主要依据在于财产的获得时间、获得途径以及其原始来源等多重因素综合考量。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普遍遵循着平等分割的黄金法则。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官会充分考虑到夫妻双方各自的特殊情况,例如是否存在某一方对整个家庭的贡献远超于另一方、是否存在某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犯下了严重错误、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及双方的经济实力对比等等。若发现其中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出售、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以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恶劣行为,那么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对该方的分配比例将会相应减少甚至完全不予分配。此外,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同样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事实来确定双方应当负担的份额程度。总的来说,法官在整个事例审理过程中始终秉承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公正且合理地解决众多夫妻共同财产纠纷。
离婚时,夫妻共有资产通常需友好协商分割。若协商不成,法院将考虑子女利益、女性权益及无过失方公正,审查具体情况并裁决。未特别规定的财产视为均等分割,但若一方有损害共有财产行为,可能减少或剥夺其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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