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警方对涉嫌涉及刑事罪行的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若未获批准逮捕,通常情况下,这意味着需要将其拘留的权力终止或从原本的拘押方式转化为其他替代性的强制措施。
而未能获得批准逮捕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确实存在犯罪行为,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符合逮捕条件。
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仍然有权继续进行案件的调查工作。
如果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发现了新的证据,那么公安机关仍然可以再次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逮捕该嫌疑人,或者直接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警方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后,若未获批捕,通常需终止拘留或转为替代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这可能因证据不足或犯罪情节轻微。 但公安机关仍可继续调查。 若在替代措施期间发现新证据,可再次申请批捕或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被刑事拘留的人可以接电话吗?
被指控有罪而正处于刑事拘留状态之人依然享有电话通讯权。
在其羁押期间,如果得到办案机关的许可,并且经过公安局的批准,他们有权与他们最近的亲戚进行信件往来甚至见面交流。
对于那些人民检察院已经决议对之提起诉讼的案件,关押中的犯罪分子在接收到起诉书副本的那一刻起,便可与其指定的监护人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进行面谈及信息互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辨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会见、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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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刑事拘留期间算不算旷工
刑事拘留时期通常不应视为旷工期。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并不是由于个人意愿造成的缺勤。从法律视角来看,当雇员遭受刑事拘留之时,他们的人身自由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无法像往常一样履行其工作职责。然而,倘若最终被判定为无罪或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在此期间的待遇问题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以及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来进行判断与处理。假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可能会依据这些规定来进行相应的处置。但是,通常情况下,在尚未经过司法审判确认有罪之前,仅仅因为刑事拘留就将其认定为旷工,这无疑是违背了法律精神以及公正原则的。
在警方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后,若未获批捕,通常需终止拘留或转为替代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这可能因证据不足或犯罪情节轻微。 但公安机关仍可继续调查。 若在替代措施期间发现新证据,可再次申请批捕或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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