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谁有权批
关于取保候审的批准权限问题,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分别由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进行审核确认。
在法律实际操作中,就公安局对犯罪疑人的取保候审措施而言,无论情节轻重均需经市级或县级以上的公安局负责人批准方可执行;
而检察院针对其自行侦查的案件,自有权限决定是否对罪犯进行取保候审时,亦须由监察委员会主任作出决议方才生效;
与之类似,当法院决定对刑事案件被告实施取保候审时,同样需要由院长亲自签署命令才能正式启动相关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取保候审的批准权限,根据现行法律,通常由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负责审核。 对于公安局,需市级或县级以上负责人批准;检察院自侦案件需监察委员会主任决议;法院则需院长签署命令。 这些规定确保了取保候审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维护了司法公正。
二、取保候审有什么限制
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被采取该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必须事先得到执行机构的正式批准方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区域,否则将视为擅自离境行为。
若存在此类情况,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会受到部分甚至全部的没收。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是一种暂时性地不将嫌疑人关押于拘留设施内的处理方式。
对于那些应逮捕的犯罪分子,如果经过深入审查认定他们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以及正在为自己的子女进行哺乳期的女性犯罪者,或者其罪行相对较轻的人员,可以实行取保候审的举措。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公安有权告知吗
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有责任将相关事宜通知相应当事人。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公安机关,身为事件的侦缉机构,在对涉嫌犯罪者做出取保候审抉择之际,必须立即向该名犯罪嫌疑人和他的法律指定代理人及直系亲属进行通报。此乃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之一,旨在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除此之外,公安机关亦需要向上诉取保候审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构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县城;当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方式发生变化时,必须于24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等等。倘若违反上述规定,已经缴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根据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作出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逮捕等其他强制措施。
关于取保候审的批准权限,根据现行法律,通常由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负责审核。 对于公安局,需市级或县级以上负责人批准;检察院自侦案件需监察委员会主任决议;法院则需院长签署命令。 这些规定确保了取保候审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维护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