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借款合同本身并不被视为合同诈骗罪的典型犯罪行为。
然而,在谋个特殊的情景中,签署借款合同的行动或可归入合同诈骗罪。
具体而言,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签订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违法行为。
若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事实,如虚构借款用途、提供虚假担保等,以此来诱使出借方给予其借款,并在获得借款之后肆意挥霍、潜逃等,表现出毫无归还的意愿与能力,那么此类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借款合同本身非合同诈骗罪典型行为,但在特定情境下,若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谎报借款用途、提供假担保,诱骗出借方放款,并随后滥用资金、逃避还款,显露无归还意愿与能力,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借款合同是否是诺成合同
借款合同作为典型的诺成合同之一,其中至少有一位签订者是非自然人。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借款合同都具有诺成性特点。
实际上,借款合同可以同时选取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这两种不同的协议形式。
诺成合同,即凭借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真实意愿予以成立的合法合同。
在诺成合同中,只要各方意向清晰明确,便可形成有效合同,无需通过任何一方实际交付特定的物品来助推合同的正式生效。
换言之,即使某一方已经完成了约定物品的交付,这也只能被视为对合約义务的履行过程,而非构成合同成立的要件。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三、借款合同是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两个迥然相异的合同类别。借款合同通常指借款人从贷款人处借贷特定款项,根据协议条款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合同文本。这份合同的关键要素在于明确规定了借贷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是由房地产开发商向社会公众出售尚未完工或已经竣工的房产,同时将房屋所有权移转至买方,买方则需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文件。该类合同的核心关注点在于房屋的交易以及所有权的合法变更。无论是合同主体范畴、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还是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两份合同都存在着显著的区别。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借款合同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本身非合同诈骗罪典型行为,但在特定情境下,若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谎报借款用途、提供假担保,诱骗出借方放款,并随后滥用资金、逃避还款,显露无归还意愿与能力,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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