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范畴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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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款合同本身并不是合同诈骗罪的典型行为。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例如谎报借款用途、提供虚假担保等,以此诱骗出借方放款,随后滥用资金并逃避还款,表现出明显的不归还意愿和能力,那么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借款合同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范畴

一、借款合同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范畴

在法律上,借款合同本身并不被视为合同诈骗罪的典型犯罪行为

然而,在谋个特殊的情景中,签署借款合同的行动或可归入合同诈骗罪。

具体而言,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签订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违法行为

若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事实,如虚构借款用途、提供虚假担保等,以此来诱使出借方给予其借款,并在获得借款之后肆意挥霍、潜逃等,表现出毫无归还的意愿与能力,那么此类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借款合同本身非合同诈骗罪典型行为,但在特定情境下,若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谎报借款用途、提供假担保,诱骗出借方放款,并随后滥用资金、逃避还款,显露无归还意愿与能力,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借款合同是否是诺成合同

借款合同作为典型的诺成合同之一,其中至少有一位签订者是非自然人。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借款合同都具有诺成性特点。

实际上,借款合同可以同时选取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这两种不同的协议形式。

诺成合同,即凭借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真实意愿予以成立的合法合同。

在诺成合同中,只要各方意向清晰明确,便可形成有效合同,无需通过任何一方实际交付特定的物品来助推合同的正式生效。

换言之,即使某一方已经完成了约定物品的交付,这也只能被视为对合約义务的履行过程,而非构成合同成立的要件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三、借款合同是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两个迥然相异的合同类别。借款合同通常指借款人从贷款人处借贷特定款项,根据协议条款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合同文本。这份合同的关键要素在于明确规定了借贷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是由房地产开发商向社会公众出售尚未完工或已经竣工的房产,同时将房屋所有权移转至买方,买方则需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文件。该类合同的核心关注点在于房屋的交易以及所有权的合法变更。无论是合同主体范畴、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还是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两份合同都存在着显著的区别。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借款合同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本身非合同诈骗罪典型行为,但在特定情境下,若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谎报借款用途、提供假担保,诱骗出借方放款,并随后滥用资金、逃避还款,显露无归还意愿与能力,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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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是否属于遗产范畴
[律师回复] 对于工伤死亡是否属于遗产范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在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理解,在学界也是争论的焦点。由于该问题直接涉及到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及死亡赔偿金可否清偿债务等系列问题,故而对该问题的探讨就具有更为重大理论价值。
首先看一下《继承法》对遗产的规定,《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又对“其他合法财产”作出了解释: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而死亡赔偿金是死者遭非正常死亡后才产生的,它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应该说,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款项,它是填补死者近亲属因遭非正常死亡后家庭损失的弥补,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
从法理上分析,如果死者不死亡,则不可能产生死亡赔偿金而死者一旦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就消亡,不再是权利主体,就不需要进行救济,其近亲属依据与死亡的亲属关系,直接享有损害赔偿的直接请求权。若在受害人已经死亡,却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来处理,在法理上存在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也明确“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实践中,死亡赔偿金宜认为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不应认定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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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范畴
无效合同是指在欺诈、威胁、勾结、混淆立法、损害公共利益、行为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违反强制法规等条件下签订的,即使形式上有效,但因违法原则和公共秩序,自始无效的法律文书。这类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自签订起即视为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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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票报销费用不属工资范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张某两年前在一家贸易公司担任销售员,按当初《劳动合同》的约定,其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各项生活补贴以及月销售额的提成。此外,按照公司的规定,张某因业务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可根据票据实报实销。近日,张某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在经济补偿金计算上产生争议,张某要求把过去两年中出差或办理业务产生的报销费用计算在经济补偿金基数当中,公司未予采纳。张某就此事咨询了顺义“148”法律热线。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相关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所以,其基本工资、生活补贴以及销售提成均应算入工资范畴。而张某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产生的报销费用,按照该公司规定采取实报实销形式予以给付。从给付性质上看,是对员工因工作业务而垫付的费用进行的财务结算,并非对员工劳动工作给予的额外补偿;从财务制度上看,费用报销属于企业费用支出,并非员工个人工资性收入,所以此项费用不算工资范畴,不应该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王春光)阅读延伸: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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