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实施主体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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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犯罪学中,合同诈骗罪的主体非常广泛,包括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团体。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只要满足相关条件,都可能会触犯这个罪名。 而且,这个罪行并不局限于特定的人群,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实施这个罪行的人。
合同诈骗罪实施主体范围是什么

一、合同诈骗罪实施主体范围是什么

犯罪学领域中,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可以是任何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团体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实施者。

在个体方面,只要符合特定条件,任何人都可以触犯本条法律规定。

然而,对于法人团体而言,如果他们涉及到合同诈骗罪,那么不仅需要对该法人团体进行罚金处罚,同时还必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在犯罪学领域,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主体广泛,涵盖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及能力的自然人与法人团体。 无论个体还是组织,只要满足相应条件,均可能触犯此罪。 此罪行不限定特定人群,任何人均有可能成为其实施者。

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量刑区别

诈骗罪,通常被理解为故意通过虚假陈述或隐瞒实际情况,从而诱使他人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本质上是一种盗窃形式。

相比之下,合同诈骗罪是在签署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信息等手法来获取对方的财物,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对于这两类罪行,量刑规则存在明显差异。

具体而言,对于普通诈骗案件,如果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定标准,那么罪犯将面临三年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罚金;

如果涉及金额巨大或是属于严重情节,则可能判处三年到十年间的有期徒刑,并且需要附加罚金;

若情况更为恶劣,例如因诈骗行为导致受害方遭受了巨大损失,罪犯甚至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监禁,并同时被判处罚金或者充公部分财产。

而对于合同诈骗犯来说,惩罚力度同样严酷,如果犯下相同数量级别的罪行,他们也会受到同等的法律惩戒。

第一档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接着是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期间的有期徒刑,同样必须附带罚金。

若是罪行极其严重,那么刑罚将会更长,包括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及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可见,无论是普通诈骗还是合同诈骗,严惩不贷都是我们始终坚持的原则。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合同诈骗罪是经济犯罪

合同诈骗罪无疑地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之内。经济犯罪,一般而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过程当中,个体或组织违反国家现行有效的经济法规,损害公共的经济利益,扰乱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条款,应该受到严格的刑法制裁的行为表现。而合同诈骗罪,则是一种犯罪者有意将非法所得占为己有的犯罪形式,其犯罪手法是利用在签订以及执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掩盖真相来进行欺骗,从而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违法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定稳定和社会公共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我们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判断某个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需要我们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分析评估,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考虑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利益的意图、犯罪者是否实际实施了欺骗的行为,以及其通过欺骗手段所获得的赃款数量等诸多要素。如果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和评估后确认该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就会依据刑法规定的相应刑事法律责任,对犯罪行为人进行依法追责

在犯罪学领域,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主体广泛,涵盖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及能力的自然人与法人团体。 无论个体还是组织,只要满足相应条件,均可能触犯此罪。 此罪行不限定特定人群,任何人均有可能成为其实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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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刑事被告人。包括被列为刑事被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起诉书中涉及到,但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情况,一般是判决由刑事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待在逃的同案犯归案后再判决由其与已判决的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首先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由单位担任的监护人,则单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其继承人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继承人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6、保险公司依法应负民事责任,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仅只包含共同致害人,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并不仅只包括侵权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八十六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包含了共同侵权人、监护人、继承人、其他承担民事责任人(单位和个人,下同),此外,根据上述解释第七十三条,还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保证人。因此,附带民事诉讼中并不仅仅包括侵权法律关系。而包含了诸如雇佣法律关系、代理法律关系、管理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等等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垫付责任等等。比如,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一般情况下肇事机动车车主即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虽然车主和受害人之间没有侵权法律关系,但车主是肇事机动车的所有权人而承担管理职责和赔偿义务,并不因其不是共同致害人就不参与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公司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承担先行赔付的民事责任,不是基于与受害第三者有合同关系或者与被保险人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即便在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直接支付第三者保险金,保险公司也应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受害第三者支付赔偿的保险金,以避免被保险人在未赔偿第三者之前将保险金理赔后逃之夭夭。受害第三者享有向肇事机动车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的权利。受害第三者向保险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不作为被告的例外情况:

1:因其工作人员或雇员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犯罪造成物质损失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意:被害人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被害人所属单位或雇主不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由于治疗、误工、丧葬、抚恤等事由同所属单位或雇主发生纠纷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2:对犯罪起因或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或者与犯罪行为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并对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过错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4、《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5、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综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被告的范围,不仅仅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而且还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以及其他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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