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认定主观明知行为
在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主观明知”行为时,通常需结合诸多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
举例来说,销售者对于食品来源的合法性及安全性是否持有明显的轻慢或纵容态度;
是否频繁出现以异常低廉价格购入食品的现象;
以及在相关部门提出警示之后,其是否依然坚持销售等因素均是重要的考虑内容。
倘若销售者对于食品的有毒有害特性具有清晰的认识,或是本应具备该方面的知识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度自信而未能察觉,那么通常会被视为“主观明知”。
除此之外,若销售者在接收到消费者的投诉或相关部门的质询后,依然持续销售相关产品,这同样可以作为证明其“主观明知”的有力证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主观明知”,需综合评估销售者对食品来源的合法性、安全性态度,异常低价购入行为,及对警示的反应。若销售者明知食品有害或因疏忽未察觉,或无视投诉、质询继续销售,均视为“主观明知”。
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之犯罪乃指食品销售人员违背了国家施行的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蓄意将毒性及有害性物质添加至其所销售的食品之中,或者明知产品内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仍然予以销售的严重违法行为。
该罪名的法律构成要素颇为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本罪的法益受到了双重侵犯,它不仅直接危害到国家对食品卫生的严格管理制度,同时也危及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益,构成了一种复合型犯罪。
其次,本罪在实际发生过程中的表现形式亦十分明确,即实施人必须存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行为,例如,在所销售的食品中掺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或者明知食品内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却依然进行销售等行为。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的社会成员,既包括合法经营的食品销售商,也包含未经允许的食品经营者,只要他们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便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
最后,本罪的主观心理状态通常表现为故意,且往往以追求非法利益为目的。
过失行为并不符合本罪的感念范畴。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500元有罪吗
众所周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属于违法行为,且不论其销售金额大小。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若行为人明知其所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有毒或有害的非食品成分,或者明知所销售的食品未能达到食品安全标准,且这些情况足以导致严重的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发生时,则该行为人便会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以,即使行为人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涉案金额仅为区区的500元,也同样存在构成犯罪的可能性。
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主观明知”,需综合评估销售者对食品来源的合法性、安全性态度,异常低价购入行为,及对警示的反应。若销售者明知食品有害或因疏忽未察觉,或无视投诉、质询继续销售,均视为“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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