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合同诈骗罪而被法院判定三年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来说,其在狱中的表现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时,仍具备申请缓刑乃至减刑的可能性。
然而,关于刑法中的减刑制度,必须要满足一系列特定的条件要求,例如被告人需真诚地承认自己的罪行并对所造成的伤害表示忏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狱的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接受教育改造,踊跃参与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方面的学习培训,同时还要积极投身于生产劳动之中,尽全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等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减刑的决定还需要全面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以及生效裁判中所涉及的财产性判项的履行状况等多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谁
对于行为人来说,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团体,都有可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具体来说,构成此罪的个人属于普通主体范畴,而涉及到单位参与的情况,则可以理解为任何性质的单位皆可成为犯罪主体之一。
就其主观精神状态来看,合同诈骗罪呈现出典型的直接故意特征,且犯罪者带有明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这一明确的目的性。
从犯罪客体角度出发,本罪所造成的损害集复杂性于一身,既包括国家对经济合同的有效管理秩序,亦涵盖了对公共及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
至于标的物本身,无疑是全体公私财货。
而从犯罪发生的实际状况而言,合同诈骗罪表现出在签订履行相关合同时,行为人通过虚假陈述或故意隐蔽真实情况等手法,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从而获取财物的行为,且这一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才算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的追责时间是多久
与递交诉讼请求相关的追溯时限,实质上受到可能依法被判罚之刑期的影响。依据适用法律规定,若法定最高惩罚为低于五年有期徒刑,那么在此情况下的追溯时限应是五年;倘若法定最高刑罚在五年以上而低于十年有期徒刑,相应的追溯时限就会被定为十年;若法定最高罚金达到或超过十年有期徒刑,其追溯时限便设定为十五年;最后,如法定最高处罚为无期徒刑、死刑,其追溯时限则设置在二十年内。然而,如在时过境迁后仍需对该犯罪行为进行追究,便需要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核准。在实际法律运用过程中,追溯时限通常是从犯罪之日开始计算;对于犯罪行为存在连续或持续状态的情况,应自犯罪行为终结之日算起。
合同诈骗获刑三年者,狱中表现达标可申请缓刑或减刑。减刑需满足:认罪悔过、守监规、积极改造、参与学习培训、努力劳动。实际操作中,减刑还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原判刑罚及财产刑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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