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出死刑判决之后,已无法申请进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适用于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亦或是那些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况。
然而,当死刑判决宣告之后,这就意味着该案已经经历了全面且严谨的审判程序,并最终确定了极其严厉的刑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取保候审的条件已然不再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死刑判决后多久执行?
死刑宣判之后,应于七日内及时交付执行。
然而,如在此过程中发现原判决内容存在潜在错误、犯人在执行之前揭示了特大犯罪行为或展现出重大立功表现,使得判决有必要进行修改;
亦或是犯人为孕妇等特殊情况时,均应立即暂停执行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备,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做出裁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三、死刑判决后会见律师吗
在实施死刑判决之后,犯罪者常有机会与辩护律师进行面谈交流。实际上,无论何时何地,死刑判决均不可剥夺他们请求律师协助的法定权益。然而,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及规定。通常情况下,犯罪者需要向司法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经过一系列严谨的审批流程。会见的主要目的可能涉及到深入了解事例的具体情况,以及探讨可能存在的法律救济途径,例如提起上诉等。然而,若出现特殊状况,例如会见可能对事例的调查工作产生干扰,或者阻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那么申请面见律师的请求便有可能受到限制甚至被驳回。总而言之,尽管在特定情况下,死刑判决之后罪犯的与律师会面的权利可能面临考验,但总体上这一权利是受到了充分保护的。
死刑判决后,取保候审不再适用。取保候审为刑诉中针对轻罪或特定条件下重罪嫌疑人的临时性非羁押措施。死刑判决标志着案件经严格审判,确定极刑,此时已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即不再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因刑罚性质已极端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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