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涉及到故意伤害罪这一类型的案件,通常由公安机关依法展开侦查活动,而案件的后续程序则由检察院负责全方位的履行职责。在具体的侦查过程之中,公安机关会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来搜集并整理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等,目的在于尽可能准确地揭示案件事实真相。待整个侦查环节全部结束以后,如果公安机关认定涉案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那么他们将会把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在此之后,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审查,其中包括对证据的合法性以及其充足程度等方面的评估,最终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决定。若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证据存在不足之处,他们有权选择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或者自行开展侦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要怎样认定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关于身体权,它是指以维护个人的肢体、器官以及其他组织之完整性的人格权益为核心内容的自主权利。
其次,从客观上看,该罪行实际上是实施擅自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这包括三个要点:
第一,针对他人身体所施行的破坏行为;
第二,此类行为必须是未经允许、逾越法律界限的范围内实施的;
第三,只有当这类行为已经带给他人的身体健康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害时,才能构成本罪的成立条件。
再次,作为犯罪的实施者,本罪的主体通常是广泛的一般公众。
只要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生理和心理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如若存在故意伤害至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事实,那么他们将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后,从主观上讲,该罪行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出于故意伤害的意志来实施行为。
即,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不良后果,但出于某种期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仍然坚持这么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故意伤害罪私了后有案底吗
故意伤害罪属于典型的刑事犯罪之一。当这个涉嫌的事例已经被公安部门正式立为刑事事例展开调查之后,即便涉案各方能够通过私人方式进行和解并达成协议,这也只能在量刑方面给被告方带来从轻处罚的可能性,然而该犯罪事件的案底(即犯罪记录)却仍然会被保留下来。犯罪案底就是指一个人一旦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并经过司法审判程序得到确凿法律依据与证明之后,其刑事犯罪记录将被永久性地保存下来。然而,如果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到检察官可以作出不追究责任或不起诉的决定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才有可能避免留下案底的处分。请注意,私自和解并不能够消除犯罪行为本身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对本人及他人造成的法律侵权后果。假如这场罪行尚不足以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其仅仅构成普通治安事例的话,那么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处理并达成和解之后,此类事例一般来说并不会在被告方身上留下案底。
我国刑事诉讼中,故意伤害罪案件由公安侦查,检察院负责后续。公安搜集证据如证言、物证等,力求还原真相。侦查结束后,若认定犯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全面审查证据,评估合法性及充足性,决定是否公诉。证据不足时,可退回公安补充或自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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