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决定不予逮捕,同时对于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查和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通常会选择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实施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在决定不予批捕之后,若要申请取保候审,则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例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如果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改变,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在接到传唤之时,应及时抵达指定场所等等。这些都是维护司法公正与规范道路上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不予批捕后的起诉结果是什么
针对公安机关所进行侦查活动范围内的各类刑事案件,检控机关的执行监督工作被划分成两个独立而又紧密相连的环节,首先是在审查逮捕阶段,通过详细评估并依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策;
其次则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针对已经决定予以逮捕的罪犯展开全面审查,最终确定是否应该向法院提交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是否适应不起诉的法律处理方式。
在此过程中,倘若检控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经仔细权衡后认为某某案件并无实施逮捕的必要性,这并不代表其中的涉案人员就没有触犯任何犯罪。
例如,假如涉及到过失致人重伤罪这一违法行为的证据确凿、充分,那么即便在第一个审查阶段已经排除了其需要接受逮捕的可能性,但在第二个更为主要的审查起诉阶段,检控机关仍有可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启动申诉机制,提出公诉请求,继续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不予批捕后应该怎么追究责任
拒绝批准逮捕并非刻板地等同于完全豁免各个方面的责任。如果在缺乏充足证据的前提之下未能获得批准逮捕令,负责事例的司法机构将会持续进行深入调查并补充相关证据。一旦成功获取到新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仍然有机会重新提出申请以期获得批准逮捕令或者直接将事例移交至审查起诉部门处理。然而,如果出现了违法行为导致未能批准逮捕的情况,例如在应当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却未予批准,那么相关责任人可能需要面对来自内部的纪律处分。对于那些对未能批准逮捕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当事人来说,他们有权向做出该决定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诉,甚至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与此同时,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他们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应有的民事赔偿权益。总而言之,具体的责任追究方式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
决定不予逮捕后,公安机关对需深入调查的案件常采取取保候审。此举需满足条件:轻罪可能、不致危害社会、严重疾病、孕期哺乳等特殊情况,及羁押期满未决案亦适用。取保候审确保合法性与人性化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