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相较于取保候审,两者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强制措施之一,其目的在于保障个人权益,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行;而减刑则是指对于已被判定承担相应刑责且正在狱中所服刑期的罪犯,依据其行为表现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适当减轻刑期的一项制度。因此,取保候审仅为在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环节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所实施的一种相对宽松的措施,并不代表其最终将被认定有罪或者受到何种程度的处罚。若被取保候审者最终被判刑入狱,那么他能否获得减刑,则需视其在狱中的具体表现而定,例如是否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与教育改造活动、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取保候审可以保住公职吗
在进行刑事司法程序时,取保候审是指由侦查、起诉与审判机构在其中发挥作用,以便针对那些已被刑事指控但尚未遭受刑事羁押的个人,通过命令他们提请保释人员或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并附上担保书信,以此确保被告在需要出庭作证时能够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执行手段。
被采用取保候审的处理方式能否保住公职主要取决于正在进行中的刑事责任的查究,如果刑事法律责任被确认便无法保住公职。
倘若法庭作出判定,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事实,那么将难以保住公职。
然而,如果法庭最终裁决不存在犯罪行为,或是所涉及的犯罪情节轻微且无需受刑事惩罚,方有可能在保留公职方面获得许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有什么办法不用坐牢吗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取保候审的举措并不代表着当事人必然能够免除牢狱之灾。取保候审仅仅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手段,它与事例的调查、审查、以及最后的庭审环节密切相关。要规避牢狱之苦,其核心之处在于对事例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依据充足的证据来判断。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且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或者能够积极主动地赔偿受害人以获得其谅解,那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这些因素都将被视为罪行较轻的表现,并且符合缓刑的条件的话,当事人就有可能被判缓刑,进而无需面临牢狱之灾。然而,如果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有力,罪行严重,不符合缓刑等条件,那么当事人仍然有可能被判处实际服刑,进入监狱接受惩罚。总而言之,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事例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的适用原则。
减刑与取保候审无直接联系。取保候审保障诉讼,减刑则针对服刑罪犯依表现减轻刑期。取保候审为侦查至审判间对嫌犯宽松措施,不预示最终刑罚。若入狱,减刑依据狱中表现如守纪、改造态度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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