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罪中其他方法有哪些
在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其他方法”时,通常涵盖了如下几种较为常见的情况:例如,操作者通过虚构公司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来签署合同;他们也可能利用伪造的房产证或其它有价证券作为担保,进而以此促使对方当事人展开更多的交易。
此外,操作者还可以采取先行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只履行部分合同等手段,诱使对方继续与其签订和执行合同。在整个合同签署及履行的过程中,行为人往往会通过掩盖关键事实、制造虚假现象等手法,使得对方陷入误解,从而将财产交付于己方,最终导致对方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中的“其他方法”这一问题上,我们必须全面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其实际行动以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等多个层面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类型是什么
刑法意义上的合同诈骗罪可被视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实施破坏的行为。根据法律条款,此种犯罪包含了多种活动范畴,即涉及到以任何形式的非法手段获取和操纵他人财产的行为。而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通常会以各种欺诈手段,如制造虚假事实或故意隐藏真相等方式,从与他们进行交易的受害方手中获得财产,且这样的交易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从哪天算起
在对于合同诈骗罪进行法律追溯的时间限制方面,通常情况下是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而所谓“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即指犯罪行为得以完全实施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之日。然而,在涉及到连续性或持续性犯罪行为的合同诈骗犯罪事件中,追诉时效将从犯罪行为彻底终止之日起算。值得特别关注的是,针对各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其对应的法定最高刑决定着追诉时效的长短。举例来说,若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时效便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则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至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追诉时效则为二十年。如若在二十年后仍需对该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则必须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
合同诈骗罪中“其他方法”常包括虚构单位签约、冒用名义、伪造担保物、小额履约诱骗续签等,利用隐瞒真相、制造假象误导对方,致其误交财产受损。认定时,需综合考量行为人主观故意、行为手段及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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