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有谁执行
刑事拘留权属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具体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在面对罪行严重且具备逮捕必要条件的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人时,如出现以下情况,相关部门可对其先行进行拘留:
首先,行为人正在进行犯罪筹划、执行当中或者在犯罪活动终止后立即被司法部门察觉到的;
其次,受害者或者目击证人亲自指认被告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
再次,在被告人身边或住所发现确凿犯罪证据的;
此外,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被告人试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再者是,无法得知被告人确切姓名、地址及个人信息的;
最后,被告人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有羁押期限吗
确实存在这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拟诉讼羁押期间最长期限可定为三十七天;
而在面临更严重的法律指控,即逮捕的情况下,其拟诉讼羁押期则需考虑实际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正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构的羁押期限不应超过两个月。
若涉及到案情复杂且期限已满仍然无法完成调查工作的案件,经查实后,承办法院及上级的人民检察院均有权批准延长一个月的羁押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三、刑事拘留有哪几种类型
在我国法律制度框架内,依据实际情况和行为性质,刑事拘留大致可划分为一般刑事拘留及紧急刑事拘留两种类型。其中,常规的一般刑事拘留系指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调查事件过程中,对应行犯或重大嫌犯分子,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紧迫情形下,于法定期限内果断采取而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执行手段。至于紧急刑事拘留,则主要针对情况极为特殊且紧迫,以致无法及时完成拘留手续情况下事先实施拘留操作,但事后仍需按规定程序进行补办手续。然而,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刑事拘留,均须满足以下两项基本条件:首先,拘留的对象应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其次,拘留行为必须基于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例如正在筹备犯罪活动、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发现等。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作为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37 日。
刑事拘留由公安或检察院决定,公安执行。针对重罪且需逮捕者,如犯罪现场被抓、被指认、住处藏赃、企图逃避、可能销毁证据、身份不明、或有流窜、多次、团伙作案嫌疑,可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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