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什么时候评残最好

最新修订 | 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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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致残鉴定的最佳时间是伤情稳定并结束治疗后。员工应先进行工伤认定,然后在伤情稳定、停工留薪期满(最长12个月)后,即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尽早进行鉴定可以确定伤残级别,有助于获得合理的赔偿和保障,但要确保伤情稳定,以免误评。
工伤什么时候评残最好

一、工伤什么时候评残最好

通常而言,对工伤致残程度鉴定的最佳时机应选于伤害情况基本趋于稳定且治疗工作圆满结束之后。在此过程中,受伤员工往往首先须完成工伤认定程序,当伤害状况得以稳定并停工休息期满(通常限制在12个月以内)时,便可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评估伤残程度。及早进行伤残程度鉴定有利于确立准确的伤残级别,从而为获取相应的赔偿及保障提供依据,然而同时亦需确保伤害情况已得到充分稳定,避免对评定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工伤什么时间伤残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述,当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遇工伤,经过适当的治疗且伤势趋于稳定,以至于留下足以认定为残疾或影响到他们继续从事正常劳动能力时,抑或是患者的停工留薪期(包含经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延长的期限)已经结束后,工伤员工及其所在的用人单位须立即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所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等待至患者伤情稳固,因此就法律层面而言并未对此设定明确的期限。然而,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一般的惯例是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三个月之后才可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一做法尽管看似合理,但实际上并无任何法律依据支持。据悉,这或许与工伤部门部分忧虑有关,他们担心倘若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果持有异议,便有权在三个月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此期间内推迟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将有助于减少可能产生的纠纷和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伤什么时候请律师合适

通常而言,在遭受了工伤之后,及早委托律师提供援助会是更为明智且适宜的选择。因为工伤问题的解决往往涉及多个层面,如法律程序问题、医疗救治问题以及赔偿金额等等,因此需要对这些内容有深入了解并具备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来处理。在这其中,律师所能发挥的作用尤为重要,他们能够协助您准确地把握鉴定工伤的具体时机以及遵循的流程,从而保证您能够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律师也可协助您搜集诸如医疗记录、事故报告等相关证据以支撑您提出的工伤赔偿主张;此外,借助于律师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经验,他们还能够与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开展有效的沟通与协商,以最大程度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最后,如果有必要,律师也得以代理您参与法律诉讼活动。

工伤致残鉴定最佳时机为伤情稳定且治疗结束后。员工需先完成工伤认定,待伤情稳定、停工留薪期满(≤12月)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早鉴定确伤残级别,助获合理赔偿与保障,但需确保伤情稳定,免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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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所描述的伤情,结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 16180-的相关规定,伤残等级大约在9-10级左右吧,具体的结果要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的鉴定结论了;
2.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进而获得伤残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3.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具体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该部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申请时应当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完整的医疗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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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侧肩锁关节脱位可评几级伤残,另外最佳伤残验证是在什么时候?
[律师回复] 一般要看你关节脱位内固定愈合后情况,判断是几级伤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标准规定:十级伤残入级条件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可以评为十级伤残的。
工伤鉴定时间一般在三个月后十二个月前,具体时间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终结后就可以鉴定,终结的判断,就是病情稳定,可以出院。这个鉴定的时间,鉴定机构会根据伤者的病情结合法律知规定判断。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5.10 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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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骨折什么时候可以评残问题解答如下,
1、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等到伤情稳定后,在此法律没有给出具体期限,伤情稳定后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利于进行赔付。
2、实践中,一般要求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三个月后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可能是工伤部门考虑到用人单位如果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提讼因素。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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