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属于哪里管理的

最新修订 | 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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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可以先拘留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只要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正在准备、实施、被发现犯罪;被目击者指认;有犯罪证据;企图自杀、逃跑;可能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身份不明。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对于企图自杀、逃跑、逃离以及可能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是否拘留。
刑事拘留属于哪里管理的

一、刑事拘留属于哪里管理的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应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针对公安机关而言,对于现行犯罪人员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如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中的一种,可以先实施拘留:首先是正在对犯罪行为进行筹备准备阶段、正处于实施犯罪过程中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即刻被察觉识破的人员;其次是现场目击证人或者当事人对其明确指认为罪犯的人员;第三个情况则为在工作场所或居住地周围发现的具有直接指向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第四个情况是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原本打算自杀、潜逃在外或者已经逃离现场的人员;第五个情况是具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群体;

最后,也是最小的一种情况,是那些在整个事件调查过程中未能透露真实姓名、住所地址,身份无法确定的人员。同样,在人民检察院自行侦办的案件中,对于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意图自杀、潜逃在外或者已经逃离现场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人员,他们也有权决定是否实施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属于侦查阶段

刑事拘留乃是侦查阶段的重要环节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存在重大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依法进行刑事拘留。

而被执行此项措施者在拘留过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受到公安机关的质询。

关于犯罪嫌疑人方面,自首次接受审理调查机构的问话,或是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当天,便可视自身情况聘请律师,以获取法律咨询、代为申诉以及控告等服务。

同时,受托的律师也有权利向审理调查机构询问被告嫌疑人涉嫌的具体罪行,并于在押期间会晤被告人,以便深入了解相关案件情况。

若审判调查机构认为需要对被拘留的人提起公诉,应在拘留结束后的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则审批期限可延长一天至四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属于公安还是司法

刑事拘留在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事例进行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主要针对现行罪犯或重要嫌犯。这一手段,属于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所行使的权限范畴之内。若公安机关面对应当逮捕的现行罪犯或重要嫌犯时,存在法定情形之一者,便可依法暂时拘留。同时,检察院在负责自行调查的事例中,如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处于潜逃状态;存在毁损、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亦享有自主决定拘留嫌犯的权力。值得强调的是,刑事拘留作为一种临时性质的强制措施,并非刑事惩罚。其主要目的在于迅速制止犯罪行为、查清事例事实真相、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或继续对社会造成危害。

依据法律,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可先拘留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筹备、进行、被察觉犯罪;被目击者指认;有犯罪证据;自杀、潜逃;可能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身份不明。检察院侦办案件时,对自杀、潜逃、逃离及可能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是否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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