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一般指哪些
刑事拘留是公安部门及人民检察院,针对在侦查阶段所受理的案件,遭遇法定紧急状况之际,对于现行犯或严重嫌疑人而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之强硬手段。一般而言,以下若干情况极有可能引发刑事拘留:正处于犯罪前准备阶段、实施犯罪行为或是犯罪结束之后立即被察觉的嫌疑人士;被害人或目击现场的旁观者亲口指认其存在犯罪行为的情况;在身边环境或住宅内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犯罪后意图自杀、逃跑甚至于潜逃在外的嫌疑人;具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性之人;拒绝透露真实姓名、居住地址以及身份不明的嫌疑人;有流窜作案、频繁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一年算判刑吗
关于管制刑罚的执行期限,我们可以明确得知,其自判决正式确定并开始执行的那一天计起。然而,对于判决之前已经被依法先行羁押的罪犯来说,情况则有所变化——根据法律规定,他们所遭受的每一天的关押,都将在最终量刑中折合成两倍的刑期予以扣除,以作为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和赔偿。
对于拘役这一类的刑罚,同样的规则适用于其执行期限的计算。在判决正式生效并开始执行前的羁押日数,将会一比一地折算成刑期进行扣除。而对于有期徒刑而言,犯罪分子在判刑后的自由将受到更严格的限制。他们的刑期将于判决确定后立即开始计算,在此过程中的羁押日数也将按照同样的比例进行折算,即每一天的羁押对应一天的刑期进行扣除。但是,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罪犯来说,由于他们本就没有具体的刑期可供折抵,所以即便将来获得减刑变为有期徒刑,同样无法享受这种折抵待遇。换句话说,罪犯在判刑前若已被羁押,无论是因刑事拘留还是逮捕引起的人为限制自由,这部分时间都会在审判结果出来后被计入刑期之中。
至于盗窃案件的正式审理和裁决,并不总是在当庭给出,通常需要通过法院详细的审理并且根据相关证据才能得出公正合理的判断。也就是说,盗窃案并不一定会在开庭当日就做出判决,而是需要法院经过严谨的审查和考量之后,才能做出最终的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刑事拘留一共有几个阶段
刑事拘留的流程包括整体来看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三大环节。首先,属于公安机关层面的侦查阶段,这一阶段公安机关将全力以赴地搜集所有能够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相关证据以及信息。然后是由检察院主导的审查逮捕环节,检察院将对公安机关提交的各类证据进行深入全面的评估与审核,最终做出是否批准执行逮捕的决策。而最后一步则是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若检察院认定该案具备清晰的犯罪事实,以及确凿的证据支持,他们便会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指控。请务必注意,所有以上各个环节均遵循着严谨的法律程序并且设有明确的期限要求。此外,值得提醒的是在刑事拘留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都享有权利接受律师的专业援助,并受到法律的严密保护。
刑事拘留是公安及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对现行犯或严重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可能引发拘留的情况包括:犯罪前准备、实施或刚被察觉;被害人或目击者指认;发现犯罪证据;自杀、逃跑意图;毁灭证据可能;拒透身份;重大犯罪嫌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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