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平等原则,即要求夫妻二人对于共有的财产拥有同等的权利,在进行分割的时候必须平等地分配给两人;
其次是保护大众多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需要充分考虑到子女的成长需求以及女方在婚姻中所处的实际状况;
再者是有利于生产、便利生活原则,在分割过程中要尽可能地避免对财产的效能和价值造成损害;
最后是过错原则,若有一方存在严重过错,例如重婚、家庭暴力等行为,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其所获得的份额可能会相应减少甚至完全被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财产归谁
在夫妇中的任何一方不幸离世之后,他们拥有的共同财产中应有一半归属尚在人世的那位伴侣。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这一时刻,那逝去的一方所留下的所有夫妻财产都并非他(她)的个人遗产;
只有等到遗产进行分割之时,才能将共同所有的财产划分为两半,其中的一半理应用于支付配偶,而剩下的那些则为之被继承人的财产。
接下来,我们要了解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不仅仅局限于常规的工资和奖金收入,还包含了诸如生产经营所得的回报,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住房等各类补助金,再加上公积金以及破产安置费用等等总和。
而当考虑对这些财产进行划分时,我们也要先从该群体中划出一半归属于配偶持有时,方可进行遗产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主要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配偶双方为了维持共同生活状态、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配偶双方共同意志表示而负担的债务。诸如购买家庭住房所需之借款等均应被视为此类范畴的负债。相较之下,个人债务则特指夫妻一方在结婚前所背负的债务,或是在婚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所负担的债务。如果债权方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这类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配偶双方的共同意志表示,那么就应该将其视为个人债务。例如,因赌博、吸毒行为造成的债务通常都属于个人债务。在判定债务属性时,我们必须关注债务的实际用途及其是否得到配偶双方共同举债的合意支持。在无法明确区分两种情形的情况下,应当规定由主张债务为个人性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遵循:平等分配,双方权利等同;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考虑成长与实际状况;利于生产与生活,减少财产效能损失;过错责任原则,严重过错方如重婚、家暴等,份额或减或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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