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一般几审终审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劳动仲裁制度采取一裁终局原则。
然而,针对部分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案子,如果劳动者对仲裁判决持有异议,那么他/她有权利向相应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也就是雇主,他们只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才能够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
至于那些适用一裁终局原则的案件,其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便开始产生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仲裁一般在哪里
1.关于劳动纠纷的处理权限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应在劳动合同执行地点或用人单位成立地址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进行裁决。倘若两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执行地点和用人单位各自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则劳动合同执行地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享有优先管辖权。
2.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劳动合同执行地点应当被视作劳动者实际上所提供服务的地方;而用人单位的成立地址则应是用人单位进行注册、登记的场所或者主要负责日常运营事务的地点。若用人单位尚未注册或登记,那么其出资者、设立公司的组织者或者主要管理部门的所在地就将被作为用人单位的实际所在地点。如果两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执行地点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则仲裁结果将归属于劳动合同执行地点的仲裁委员会。如果出现多个劳动合同执行地点,那么仲裁委员会中最早接受该项仲裁申请的将拥有最终的管辖权。如若劳动合同执行地点不够明确,仲裁委员会则将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行使裁决权。当案件受理之后,无论是劳动合同执行地点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任何改变,都不会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产生影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劳动仲裁诉讼时效法律规定
关于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问题,我们通常将其规定为一年。具体的计算方式是从当事人在明知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日起开始。在劳动关系实际存续过程中,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争议的情况下,对于劳动者方的仲裁申请,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然而,当劳动关系宣告结束后,当事人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仲裁维权。值得一提的是,假如出现了任何不可抗拒力或其他合乎情理的原因,仲裁时效可能会被中止执行;在中止时效的原因得以消除之后,仲裁时效期间将会继续进行计算。若因当事人一方主动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是否维护其权益,或者向相关部门提出寻求权益保护的请求,又或者另一方当事人自愿答应履行法律义务等因素导致仲裁时效中断,那么从该中断时刻起,仲裁时效期间将重新开始计算。
劳动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但特定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对裁决不服可诉诸法院。雇主则限于法定情形方可申请撤销裁决。遵循一裁终局的案件,裁决书自作出时即具法律效力,约束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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