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之公职人员若遭遇刑事拘留,其职务运作恐将遭受冲击,面临停职乃至解职的困境。在个人名誉层面上,亦将承受沉重打击。
同时,此种境遇恐对其职业生涯的发展及晋升机遇造成深远影响。若经法庭判定确属犯罪,当事人将遭到法律严厉惩处,失去公职身份,甚至有可能面临罚款执行、监禁等严峻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二、国家公职人员职务侵占是什么罪
1.若国家公职人员借着职务之便,公然侵占公共财产,那么他们就属于犯下贪污罪。
值得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存在显著差别,只有国家公职人员才能被指控贪污,而不能够适用职务侵占罪。
在处罚层面,贪污罪一般的衡量依据是贪污的金额以及犯罪的具体情节,最严重情况下,可以处以死刑加以惩戒。
2.贪污罪的完整定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充分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通过各种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侵吞、窃取、骗取乃至其他方式,非法占据公共财产的行为。
构成这个罪名的必要条件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把职务上的便利当作工具,来实现对公共财产的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非法占有手段。
而在客观方面,其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优势地位,通过上述违法手段,对公共财产进行非法占有。
主观上,此种行为应当是故意为之,且必须具备非法占有这一明确意图。
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就是,明白自己的行为破坏了公务活动的纯洁性,肯定会对公共财产造成损害,他还希望甚至容忍这类事件的真实发生。
所谓贪污的对象,指的是行为人并未实际控制或占用的公共财产,这时,非法占有目的与盗窃罪和诈骗罪里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一致的;
若是贪污对象已经归属于行为人,那这时的非法占有目的就如同侵占罪里的非法所有目的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国家公职人员职务侵占罪判几年
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罚裁量,主要是依据违法所得数额及情节严重程度而定。对于涉案的公职人员来说,如若存在职务侵占行为,且涉及到的款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那么就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追责。此处所说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在六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下;而当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时,则被视为“数额巨大”。然而,实际的量刑结果还需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过表现、退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考量。若是嫌疑人具有自首行为或立下突出贡献等良好表现,那么其刑罚可能会得到适当减轻。
公职人员若被刑事拘留,不仅职务运作受冲击,可能停职或解职,个人名誉亦受损。此情况还可能影响职业生涯和晋升机会。一旦法庭判决犯罪成立,将失去公职,并可能遭受法律的重罚,包括罚款、监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