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刑事拘留后果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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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职人员一旦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就可能会遭受职务运作受阻、停职或解职的打击,而且个人的名誉也会受到损害。这不仅会对他们的职业生涯和晋升机会造成负面影响,还可能导致他们失去公职,并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如罚款和监禁等。
国家公职人员刑事拘留后果有哪些

一、国家公职人员刑事拘留后果有哪些

国之公职人员若遭遇刑事拘留,其职务运作恐将遭受冲击,面临停职乃至解职的困境。在个人名誉层面上,亦将承受沉重打击。

同时,此种境遇恐对其职业生涯的发展及晋升机遇造成深远影响。若经法庭判定确属犯罪当事人将遭到法律严厉惩处,失去公职身份,甚至有可能面临罚款执行、监禁等严峻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二、国家公职人员职务侵占是什么罪

1.若国家公职人员借着职务之便,公然侵占公共财产,那么他们就属于犯下贪污罪

值得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存在显著差别,只有国家公职人员才能被指控贪污,而不能够适用职务侵占罪。

在处罚层面,贪污罪一般的衡量依据是贪污的金额以及犯罪的具体情节,最严重情况下,可以处以死刑加以惩戒。

2.贪污罪的完整定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充分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通过各种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侵吞、窃取、骗取乃至其他方式,非法占据公共财产的行为。

构成这个罪名的必要条件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把职务上的便利当作工具,来实现对公共财产的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非法占有手段。

而在客观方面,其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优势地位,通过上述违法手段,对公共财产进行非法占有。

主观上,此种行为应当是故意为之,且必须具备非法占有这一明确意图。

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就是,明白自己的行为破坏了公务活动的纯洁性,肯定会对公共财产造成损害,他还希望甚至容忍这类事件的真实发生。

所谓贪污的对象,指的是行为人并未实际控制或占用的公共财产,这时,非法占有目的与盗窃罪诈骗罪里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一致的;

若是贪污对象已经归属于行为人,那这时的非法占有目的就如同侵占罪里的非法所有目的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国家公职人员职务侵占罪判几年

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罚裁量,主要是依据违法所得数额及情节严重程度而定。对于涉案的公职人员来说,如若存在职务侵占行为,且涉及到的款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那么就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追责。此处所说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在六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下;而当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时,则被视为“数额巨大”。然而,实际的量刑结果还需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过表现、退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考量。若是嫌疑人具有自首行为或立下突出贡献等良好表现,那么其刑罚可能会得到适当减轻。

公职人员若被刑事拘留,不仅职务运作受冲击,可能停职或解职,个人名誉亦受损。此情况还可能影响职业生涯和晋升机会。一旦法庭判决犯罪成立,将失去公职,并可能遭受法律的重罚,包括罚款、监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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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受处分的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
(五)项、第
(六)项和第
(七)项的规定办理。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扩展资料
根据《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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