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乃是在雇主及劳动者产生劳资矛盾之际,由第三方依据相关法规以及自愿原则,采取耐心沟通、理性协商等方式促进双方达成妥协协议,进而圆满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有效手段。调解程序能够为各方主体规避冗长复杂的仲裁及诉讼程序,节约宝贵的时间资源与经济成本,以更为温和与理性的方式化解纠葛。实际操作中,劳动争议调解往往由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或街道层面设立的具备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机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二、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工合同的解除系指在特定条件下,劳动者与雇主间的书面形式认同并完全终止其订立的劳动协议的法律效力,从而消除彼此之间天然存在于劳动过程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据相关规定,解雇劳工可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实现:
第一,劳动者与雇主双方的友好协商共同决定解除劳工合同;
第二,劳动者可根据自身需要,在特定情况下通过合法程序单方面终止劳工合同;
最后,作为雇主一方,有权依据法规条款,主动结束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工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什么是劳动仲裁终局裁决
关于"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相关信息,它特指在劳动争议仲裁庭完成案件审理并达到最终阶段后,针对各方当事人提出的所有实质性纠纷问题作出的裁决,且该裁决书自下发之日起便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显著特征在于,只要已期满生效,作为雇主一方将无权挑战该裁决结果,然而劳动者如果对裁定有异议,仍然有权就此提起诉讼。
此类情况下适用于终局裁决的情形主要包括对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追讨,以及涉及到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同时也涵盖了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领域产生的争议。
终局裁决的设立初衷在于迅速解决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劳动争议处理的整体效率。
劳动争议调解是解决劳资矛盾的有效手段,第三方依据法规和自愿原则,通过沟通协商促进双方妥协。此程序省去仲裁、诉讼的繁琐,节省时间和经济成本,由企业调解委员会或基层调解组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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