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确实涵盖了一项重要的环节劳动争议调解。诚然,调解作为一种相对平缓而又极其高效的争议解决途径,其优势在于能够以双方平等互惠的协商为基础,推动争议双方顺利达成共识与谅解,进而迅速地解决矛盾冲突,节约大量宝贵的时间及其费用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途径包括
在针对劳动纠纷展开处理的过程中,主要采取如下几种途径:
首先是由争议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其次,可以邀请相关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以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
此外,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或其中一方对此不满意,则可根据法律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以仲裁解决该项争议;
最后,对仲裁裁决持有异议的一方可依法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解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什么时算起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的起算,我国法律规定通常应从当事人知晓、理解或者意识到自身的权益已经遭受侵犯的那一刻开始进行计算。实际上,在劳动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内,因对劳动报酬所产生之争议的员工提起仲裁的行为,并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的严格约束;然而,若劳动关系终结,那么提出仲裁的期限则应当自劳动关系结束的那一日起,在一年内完成。例如,当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时,或者当劳动者接收到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通知等情况下,这些特定的时间节点均有可能被视作当事人已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已遭到侵害的时刻。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这一条款中的"明知或应当知晓"的判定将会密切结合各个事例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来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确实涵盖了一项重要的环节劳动争议调解。诚然,调解作为一种相对平缓而又极其高效的争议解决途径,其优势在于能够以双方平等互惠的协商为基础,推动争议双方顺利达成共识与谅解,进而迅速地解决矛盾冲突,节约大量宝贵的时间及其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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