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的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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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诉不加刑原则意味着二审法院在被告人提起上诉时,不能加重其刑罚。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若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重审,或者二审发现新的犯罪事实需纳入定罪量刑,二审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可以进行相应处理。
上诉不加刑的范围是什么

一、上诉不加刑的范围是什么

上诉不加刑原则,即仅针对被被告人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民法院应秉持不得对被告人加重刑罚基本原则进行审判。

然而,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这一原则将无法适用:

首先,当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自诉人提起上诉时;

其次,若原判决中涉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二审法院可依法直接发回原审法院重新进行审判;

最后,若经过二审法院深入审查后,发现存在新的犯罪事实且这些事实应该被纳入被告人的罪名及刑罚之内,那么二审法院也有权对此做出相应的追加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什么规定

针对上诉不加刑原则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包括:

首先,依据第二审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由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以及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不能在原有判决基础上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其次,按照该法案的规定,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除非发现有新罪行且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否则原审人民法院亦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论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还是自诉人上诉的情况,均不受以上规定条件的限制。

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它是针对被告人提请上诉的刑事案件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强调在上诉审阶段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原则性规定。

这一原则设立的初衷在于消除被告人的担忧和疑虑,确保他们能够依法充分地行使自己的上诉申诉权利,从而更好地推进案件公正合理地得到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占据着相当关键的地位。

此项原则的实质性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上诉案件仅仅由被告人单方面提出时,第二审级别的人民法院在进行审理之后,不得对被告人施以更为严厉的刑罚。

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不得对刑罚种类进行更改,例如将原本的拘役变更为有期徒刑;其次,也不能对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的量刑幅度进行加大;再者,不能增加同一种刑罚的执行次数;最后,对于原本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也不得将其转为实刑

然而,如果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话,那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不再适用。

这一原则的设立,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他们的上诉权利,从而维护司法公正以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不加刑原则要求二审法院在被告人上诉时不得加重刑罚。但例外包括:检察机关抗诉、自诉人上诉时;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重审;及二审发现新犯罪事实应纳入定罪量刑时,二审法院可不受此限,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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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范围包括哪些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等等。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上诉不加刑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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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范围增加经营范围,需要怎么填
[律师回复] 国内贸易主要是指在中国国内进行的商品的买卖、现货仓单市场交易等在境内发生的交易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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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章程修正案 全体股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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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章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所以,当我们要经营的业务不在我们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时,我们就要到工商局进行营业范围变更。
二、方法和步骤
1、召开股东会会议,形成变更经营范围的股东会决议 ;
2、根据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上的经营范围;
3、然后携带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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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的范围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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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增加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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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上的经营范围;
3、然后携带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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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适用的范围
[律师回复]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3)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4)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5)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公司要如何增加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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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是多少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该原则限制。简单来说,就是被告人上诉时,二审法院可以审理,但不能加重其刑罚,包括禁止将缓刑改为实刑等刑罚执行方式的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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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该怎么增加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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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有哪些
当原审被告人仅对判决结果提起上诉时,上诉不加刑原则是适用的。但如果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起上诉,那么就不受此限制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因为刑罚过轻或者没有附加刑,也不能直接加重刑罚或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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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该怎么增加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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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正确增加经营范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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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销售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工业企业的经营范围肯定会有加工销售的,没有加工的工业企业是不存在的。  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由申请者根据经营方向申请的,由工商机关审核确定的。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于1984年首次发布,分别于1994年和2002年进行修订,2011年第三次修订。该标准(GB/T)由国家统计局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将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此次修订除参照2008年新修订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修订四版(简称:ISIC4)外,主要依据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状况和趋势,对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做了调整和修改。    新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将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根据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从2012年定报统一开始使用。    原则和规定  划分行业的原则  本标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即每一个行业类别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而不是依据编制、会计制度或部门管理等划分。  行业分类的基本单位  根据《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Rev.4),本标准主要以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单位。采用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行业,适合生产统计和其他不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采用法人单位划分行业,适合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  在以法人单位划分行业时,应将由多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等联合性企业中的每个法人单位区分开,按单个法人单位划分行业。  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  本标准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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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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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规定加收的滞纳金范围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加收滞纳金的范围 (一)加收滞纳金的税、费种类范围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 (二)未按期预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实际工作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制定解释性文件,而且这个规定与现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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