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双方中的一位离世后,首要做的是将属于他们共同拥有的资产公平合理地分割成两份,将其中的一份作为生存者的那一方的单独所有物,而另一半则被视为已故者的遗产。关于这部分遗产的处理方式,如果已故者在生前已经留下了合法且有效的遗嘱,那么就应该严格按照遗嘱的内容来执行遗产的分配;
然而,如果并未留下任何遗嘱,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了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在通常情况下,同一顺位的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应该是平等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充分考虑到各继承人的实际状况,例如那些在生活中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理应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夫妻共同财产是个人财产吗
夫妻双方所持有的财物并非单纯属于任何一方的私人财产,而是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法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是指,夫妻两人在婚姻关系持续中所拥有的,并且依法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所有权共有的各种财产。
而对于“夫妻个人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或者是双方家庭自行协商约定的结果来看,夫妻各自保留了一部分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在婚姻关系终结之时,夫妻双方需要对其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处理,而不是分割任何一方的私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执行异议怎么办
关于夫妻中的某一方被列为被执行人,而另一方就针对执行涉及到的双方共有财产提出质疑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所涉被执行财产的确切属性。倘若能够充分证明所执行的财产属于夫妻中的某一方的私人财产,则有权向负责执行程序的相关法院提交书面的异议申请。此项执行异议的请求务必在执行程序完成之前提出,同时,应当附有充足的证据来支持申诉人的主张,这些证据包括但不仅限于财产的获取时间、资金来源、所有权登记状况等等。当法院收到此类的执行异议申请时,将会对此进行全面且严格的审核;如果申诉得到确认,那么法院将暂停对这部分财产的执行工作;反之,如果申诉未能得到确认,法院将驳回申诉。然而,如果对法院的驳回决定持有异议,仍然可以在法定期限之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是在此过程中必须注意,无论是提出异议还是提起诉讼,均须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期限要求,避免因此而导致失去行使自身权益的机会。
夫妻一方离世后,需公平分割共同财产,一半归生存者,另一半为遗产。有遗嘱则依遗嘱分配;无遗嘱则按法定程序,首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份额原则上均等,但会酌情照顾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