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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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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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机动车质押协议产生纠纷时,一般来说,被告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有管辖权。但如果双方在书面协议中约定了专属管辖,且经过了相关部门的批准,那么就按照约定来处理。要是没有明确约定债权履行地,在货币支付方面的争议,收款方所在地为确定管辖法院的标准;动产交付的争议,以动产所在地为准;其他争议则以义务方所在地为执行地。
车辆抵押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是什么

一、车辆抵押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是什么

关于机动车质押协议纷争之司法管辖区裁定问题,原则上交由被告人居住所在地或签署合同时履行行为所在地之处方法院负责裁决。若合同双方已有书面约定其专属管辖权并经依法批准,则按该书面约定所指明的司法机构予以处理。倘若合同对于债权履行和履行义务等具体情况约定得不够清楚,或者根本没有做出任何相关约定,此时若争议焦点在于支付货币的义务,则以收取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执行地点;如涉及到动产交付问题,则以动产所在地为准;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争议,则以承担相应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执行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民法院管辖。

二、车辆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要使得车辆抵押合同被判定为合法有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首先,抵押合同需是签订双方真实意愿的反映;

其次,合同中的当事人都需要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保障其能在合同中作出正确决策;

再次,抵押合同不得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并且不能背离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最后,抵押合同中所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合同也必需同样有效。

按照自2021年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详细阐述,具有如下三个必要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被视为有效:

(一)作为行为人,所具备的必须是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三)该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可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车辆抵押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关于车辆抵押合同所引发之纠纷的妥善处置,首要步骤在于深入剖析所涉及到的详细法律法规及其合同条款。通常而言,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得到公正公平的解决:第一步,双方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寻求达成共识的解决方案;其次,可以借助于第三方机构的力量,通过调解的方式来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若前述两种方法均无法奏效,则可根据合同中所载明的仲裁条款,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合同中并未包含仲裁条款,也可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务必注重搜集与整理相关证据,如抵押合同、支付款项的收据、车辆登记信息等,以便更好地支持己方的主张。此外,还需要明确争议的核心所在,例如抵押行为是否有效、抵押权如何实现以及违约责任应当由谁承担等等。总的来说,对于这类纠纷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质押协议纷争,原则上由被告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双方书面约定专属管辖且经批准者从其约定。未明确约定债权履行地时,货币支付争议以收款方所在地为准,动产交付以动产所在地为准,其他争议则以义务方所在地为执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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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实践并未完全采取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最典型是抵押贷款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司法实务特别是对于银行贷款案件的审理均遵循这一规定,对于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在管辖问题上遵循从主合同管辖地原则,即便单纯就抵押合同提起纠纷,也是由担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辖,适用合同纠纷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而非专属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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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遗产纠纷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意味着所有涉及不动产纠纷案件均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则该条款规定本身自相矛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的管辖问题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纠纷可能涉及不动产,但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涉及不动产但并不一定就是不动产纠纷,也可以是合同或者侵权等其他纠纷,不必然适用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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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司法实务特别是对于银行贷款案件的审理均遵循这一规定,对于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在管辖问题上遵循从主合同管辖地原则,即便单纯就抵押合同提起纠纷,也是由担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辖,适用合同纠纷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而非专属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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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管辖的规定,出发点主要在于诉讼便利和司法效率,因此没有必要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专属管辖做扩大解释,认为涉及不动产案件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不符合法治效率原则,对当事人可能造成不便。对于不涉及不动产物权争议的纠纷,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赋予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权利,不宜扩大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比如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能同在甲地,但租赁房产却在离甲地较远的乙地,如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乙地法院管辖对双方均不便,此时应尊重当事人选择被告住所地等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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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抵押的管辖法院的法律依据
(1)立法体例没有排除不动产纠纷适用其他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遗产纠纷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意味着所有涉及不动产纠纷案件均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则该条款规定本身自相矛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的管辖问题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纠纷可能涉及不动产,但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涉及不动产但并不一定就是不动产纠纷,也可以是合同或者侵权等其他纠纷,不必然适用专属管辖。
(2)司法实践并未完全采取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最典型是抵押贷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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