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若非由于工作原因而发生疾病或受伤,需中断正常的职业活动并接受治疗时,应依据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所在公司的服务期限,予以相应的医疗期。通常情况下,对于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且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的员工,将给予三个月的医疗期;对于那些工作年限超过五年的员工,则将给予六个月的医疗期。同样地,倘若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已达十年及以上,但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仍在五年以下的话,将获得六个月的医疗期;如果是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个区间内,则可享受九个月的医疗期;而当工作年限达到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时,医疗期将延长至十二个月;若是在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这个阶段,医疗期则会进一步增加至十八个月;
至于工作年限超过二十年的员工,他们将享有最长的医疗期——二十四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时用人单位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对于受到企业职工因非事先确定因素所导致伤害而致残,或者经过医生或者医疗机构诊断出患有难以治愈的病症的员工,在其接受医疗治疗期间结束后,若已无法再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岗位;同时也无法胜任用人单位另行为其分配的工作任务,那么,该职工应得到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我国关于工伤以及职业性疾病的鉴定标准,对其身体状况进行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如果我们对其作出的评估结果显示属于1至4级的等级范围,则意味着这位员工应当从日常的劳动岗位上退出,与雇主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相关的退休、离职手续,以此来享有退休、离职人员所特有的待遇权益;倘若患者的评估结果区分于第5至10级之间,并且正处在医疗期内,那么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是禁止解除与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三、职工非因工受伤期间工资标准规定是多少
依据我国现行法例规定,劳动者因非职业原因遭受伤害进行疗养时,于法定的医疗期之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病假薪资亦或是疾病救助费用,病假薪资以及疾病救助费用的金额可低于当地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然而必须保证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水平的百分之八十。
关于具体的支付标准,可能会因为地域以及用人单位的规定而存在差异。
若用人单位内部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于病假薪资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则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来执行。
总的来说,保障劳动者在非职业原因遭受伤害期间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援助,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以满足,这是我们的首要原则。
劳动者非因公疾病或受伤需停工治疗时,根据其工龄及司龄享受医疗期:工龄<10年且司龄<5年者,医疗期3个月;司龄≥5年增至6个月;工龄≥10年但司龄<5年亦享6个月,5-9年司龄9个月,10-14年12个月,15-19年18个月,≥20年则最长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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