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同违约方而言,如若其违反了合同规定并对对方造成了实质性损失,便应当负有相应的赔偿义务。
再者,当存在代理人参与合同履行时,尽管代理人依托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行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被代理人来承担,然而,若代理人在此过程中有明显过失,亦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在某些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共同合同中,若因多个当事人共同违约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这些当事人将共同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起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根据相关实践原则,当合同一方出现未履行或违反合同中约定条款的情况之时,另一方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此种情况下所要求的赔偿金额应足以弥补违约行为确实导致的损失。
这个损失不仅包含已有的实际损失,也包括该合同如果得到继续执行,在后续期间内可能引致的额外收益。
然而,赔偿金不应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建立该合同时应该预料到,甚至是合理预见可能因违反合同而带来的实际损失。
在除却法律另有明确且详尽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赔偿范围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这其中涉及到可期待利益(也称作履行利益)以及信赖利益,二者都是计算赔偿数额的重要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赔偿金应包括给付出资的费用(此项投入指的是签订本合同的成本)、为相信本合同能够如期履行而投入的必要费用、因丧失与其他潜在合作伙伴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3)债务人为拒绝偿还给付之物的义务而给守约方带来的损失,以及守约方在收取债务之支付物之后,因为返还该物品过程中的必要开销所需的经济补偿。《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哪些内容
关于合同中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具体涵盖了多个层面,以下我们逐一进行阐述:首先是违约损害赔偿制度,即当合同的某一方未能完全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或者在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致使另一方遭受了损失,此时,该违约方就应该对另一方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这种赔偿责任的范围,不仅包括了合同正常履行之后本应获取到的经济利益,而且还不能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由于违反合同可能会引发的潜在损失。其次,我们要提到的是约定损害赔偿,这是指在合同签署之前,双方已经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明确了违约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或者计算方式。再者,就是法定损害赔偿,在合同双方并未对此作出任何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实施方式。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类型,那就是加害给付下的损害赔偿,这是指当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时,违约方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总的来说,损害赔偿责任的设立,其根本目的在于填补守约方因为违约行为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从而维护整个合同关系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合同违约方须赔偿对方实质性损失。代理人违约时,虽由被代理人担责,但代理人有明显过失亦需依法担责。在多方共同合同中,若因多方共同违约造成损害,则所有违约方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确保责任主体全面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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