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如何认定为明知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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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诈骗罪中“明知”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比如,有没有全面审查交易背景、对方的真实情况和交易的合理性;对明显不合理但收益巨大的情况,有没有去核实;以及是否知道自己的协助行为具有诈骗性质。总之,“明知”的判定要根据具体的行为表现和情况来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诈骗罪如何认定为明知

一、诈骗罪如何认定为明知

在构成诈骗罪案件中的“明知”认定方面,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可能影响因素。例如,行为人对交易的背景环境、与之交易方的真实状况以及交易行为的合理性等方面所展现出的异乎寻常之处未能进行全面合理的常规审查;

再者,当涉及到获得显而易见地不甚合理但数额巨大的收益时,行为人并未对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核实查证工作;

此外,若是针对他人实施的诈骗行为给予协助支持,而且明知此举带有明确的诈骗性质之时等等。总之,对于“明知”的判定,必须结合具体的行为表现及相关情境进行综合性的分析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如何取证

鉴于公安机关在接收到受害者报案之后,会进行立案调查和犯罪证据搜集工作,且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侦察。随后,公安机关将派遣专员对嫌疑人实施抓捕,并对其进行详细讯问,同时认真记录讯问过程,以便了解嫌疑人的个人身份信息、是否曾经涉及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从犯情况、诈骗方法、诈骗金额、赃物下落以及为被害者安排最后可能的确认情况。为了进一步明确线索和事实,逮捕行动结束后,还需持续展开深入调查措施,其中包括查找作案工具、查询、扣押乃至冻结嫌疑人的涉案资产或银行账号,亦或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请求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以欺骗方式非法获取他人公私财产达到一定数量要求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具体量刑标准如下:诈骗公私财物,若情节较轻,数额低于刑法设定的“较大”级别,则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可能同时面对罚金的处罚。而对于数额较大或社会影响较恶劣情况,其量刑在三年以上且十年以下不等,仍可施加罚金处罚。若是数额巨大且情节极为严重的罪犯,或者有其他恶劣情形,可能面临长达十年以上甚至终身监禁,还须按律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为此,感受到自身权益受侵害者,务必提交具体详细的书面报案材料,详细描述受害经过,并提供犯罪证据线索,例如嫌疑人外貌特征、诈骗所得金额、交易方式、嫌疑人所使用的欺诈手法等等。公安机关会依据相关法规,为您详细编制和填写询问笔录,以便全面了解案情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诈骗罪如何办理取保候审

对于实施诈骗罪的情形进行取保候审的申请,主要是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满足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通常情况下,若判定其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被告人,同样不会因采取取保候审而导致社会危害性发生;以及事件审理期间,羁押期限已届满且尚未办结,需要通过取保候审方式处理的,都可提出取保候审请求。关于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为确保被告人遵守规则而需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方面,也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其中,保证人应具备特定的条件,例如与事件本身没有任何关联,并且具有足够的能力来履行保证义务等。至于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则由负责事件的司法机构进行裁定。在接到此类申请之后,司法机构将会在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审批。假如此申请获得批准,那么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所在市、县等地。

诈骗罪中“明知”的认定需综合考量:未全面审查交易背景、对方真实情况及交易合理性;对明显不合理却巨额的收益未核实;及明知协助行为具诈骗性质等。总之,“明知”判定需结合具体行为表现与情境,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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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隐瞒、隐瞒、明知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中罪的”明知“,应当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个方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规定:”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据此,应当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个方面。
3、关于”知道“。被告人知道为犯罪所得,即对于被告人来说,犯罪所得的性质是显而易见的,但不必知道赃物系通过何种犯罪所得。请注意,被告人知道是犯罪所得后作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应当是在本罪的实行行为结束之后做出的,如果和本罪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由其对犯罪所得的赃物进行掩饰、隐瞒,那么被告人和本罪的犯罪分子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本罪进行定罪处罚,而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4、关于”应当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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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明知情况下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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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犯罪嫌疑人明知行为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认定犯罪嫌疑人明知行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正式向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1.作案时间。作案时间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从开始到结束的持续时间。任何人作案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如果不具备作案时间,就可以排除其直接实施犯罪的嫌疑。因此,作案时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基本条件。
2.作案空间。作案空间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地点和场所。任何案件都有一定的空间,离开空间的案件是不存在的。在发案时间内,是否进入与案件有关的空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作案人与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案件的发生往往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只不过有的因果关系比较明显,有的因果关系不太明显。因此,因果关系也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4.作案工具。作案工具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所使用的器具、物品。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往往要使用一定的工具,这些工具大多具有一定的行业性或地区性,有的能反映出作案人的职业、专门知识、技能。因此,作案工具也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5.赃物。赃物是指作案人通过实施犯罪活动所获取的物品。某人持有赃物,往往与案件有关联。因此,有些案件,尤其是侵财型案件,应把赃物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6.痕迹物证。痕迹物证是指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和物品,通常能反映出作案人的个人特点以及物品的特征。因此,痕迹物证是确定嫌疑人的条件之一。
7.特殊技能。特殊技能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具有的不同于普通人的技术、能力。如利用绘图、刻印技术、有价证券、印章、票证,利用爆破技术爆炸等。有些案件,应把特殊技能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8.体貌特征。体貌特征是指作案人的人身形象和特点。它包括作案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口音、发型、面部特征、行走姿式以及穿着式样、颜色等。有些案件,作案人体貌特征给被害人或目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可将作案人的体貌特征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9.知情。知情是指作案人在实施犯罪前,了解和知道现场、侵害对象等情况。有些案件,在现场上能反映出作案人对现场的进出口、财物存放、保管、安全防范情况以及被害人的生活规律等十分熟悉,说明作案人知情,可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10.反常。反常是指作案人作案前后违反常规的表现或状况。一些作案人在作案前后常常表现出语言、行为等方面的反常,或者在案发前后经济状况差别巨大等。有些案件,反常可以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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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认定不知情的集资诈骗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的时候,一般是有一个小团伙的,否则,一个人是很难非法集资到大量的资金的,但是,在进行诈骗的时候,也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一些不知情的人,来使他们成为自己的工具,来进行诈骗。那么,对于不知情集资诈骗帮助犯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对此,我国的法律中也是有相关的规定的,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非法集资罪的数额怎么确定根据司法解释,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在量刑时,不能仅以集资诈骗的数额为根据,还要考虑诈骗手段、诈骗次数、危害结果、社会影响等情节。集资诈骗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判处死刑的惟一标准,只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选择适用死刑。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二、不知情集资诈骗帮助犯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实践中,单位实施集资诈骗罪的情形居多,如投资公司等。要注意区分单位犯罪与集资诈骗共同犯罪。同时,集资诈骗共同犯罪在实践中一般通过中间人去发布信息,宣传动员亲友等人参与集资,中间人从中牟取提成或中介费,涉及到中间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间人与主犯熟识,若借钱给主犯,主犯乐于接受并给付高息,丙、丁等和主犯不熟识,若借钱给主犯,主犯不乐于接受或虽接受但只给付低息。于是,丙、丁等委托中间人以中间人的名义将自己的资金放贷予主犯,丙、丁等与中间人约定中间人不担风险,不打借条,主犯只知中间人,并不知丙、丁等。如果中间人自始至终没有从中牟利,由于其和主犯没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故意,而中间人本身亦没有单独非法集资的故意,丙、丁等也明确指定钱是放贷给主犯的,对中间人的行为不应定罪处罚。当然,如果中间人虽答应丙、丁等不赚利息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从中赚取了利息差,或者将资金截留、隐匿,那么此时,就变成了前文分析的相关情形,应根据中间人的具体行为对其定罪处罚。在我们进行处理非法集资的案件的时候,对于帮助犯的处理,是要根据他是否知情,或者是否犯罪等因素来进行判断他们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对于不知情集资诈骗帮助犯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来说,还需要具体考虑他的行为,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具体的判断,是没有办法一概而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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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如何认定毒品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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