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续签应该提前多久告知员工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续签事宜应在原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到每位劳动者。此举不仅能够为劳资双方提供充足的时间来思考是否继续合作并就相关事项进行深入磋商,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与持续性。若未能提前通知而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则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续签一般签几年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对劳动合约续期问题做出明确规限,因此,关于劳动合同续签的周期长度,原则上取决于雇主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共同协商与协议。在正常情况下,雇主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商定是否续签以及续签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例如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同抑或是无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即便劳动者并不主动要求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也必须考虑与其签署无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同。举例来说,当劳动者在同一家雇主公司的工作年限达到或超过十年时,其中包括了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工作期间也达到了十年并且距离合法退休年龄还差十年以上。而且,如果用人单位已经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在此过程中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况,那么,在续签劳动合同时,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有权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而言,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的终止方式。首先,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同,顾名思义就是指企业与劳动者事先约定好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而无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同则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及劳动者拥有充分自由进行协商,以确定他们所希望签署的劳动合同类型。不过,如果满足以下三个特殊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即从确立劳动关系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到不终止劳动关系所需的结束期限(相当于倒推计算)为止的总天数达到或超过一年但企业未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话,就等同于雇主企业认为自身已经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同:
条件一:如果劳动者在相同的雇主企业里连续工作达到了十年。
条件二:如果劳动者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雇主企业曾经连续工作了十年,但同时距离其法定退休年龄尚短的十年以内。
条件三:如果雇主企业已经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类型的劳动合同,在此过程中观察到劳动者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第一、第二项规范的行为,他们可以选择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尽管如此,企业按照相应法规仍需承担不成为无固定期限性质的劳动合同中的一方的后果——自应当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一天起计算,企业须每年向劳动者多发一份月收入作为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依据我囯现行相关律法规定,劳动合同有效期届满之时,除非雇主能够维系或提升原劳动合同所约定之条件以达成续签,而劳动者对此持有异议,否则雇主需向劳动者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将按照劳动者在该公司服务的年资来确定,每满一年则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作报酬的标准费用。对于服务时间在六个月至一年之间的劳动者,将按照一年来计算其应得的经济补偿费用;对于服务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则只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作报酬的标准费用。至于“月工资”的概念,它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的前十二个月内所得的平均薪酬。此处所提及的工资,不仅涵盖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这样的常规薪酬方式,还包括了各类奖金、津贴以及补贴等形式的货币收益。
依据现行法规,劳动合同续签需于原合同期满前一月书面告知员工,确保双方有足够时间评估合作并详细商讨续签条款,促进劳动关系平稳过渡与持续。此规定旨在维护双方权益,增强稳定性。未按时通知可能侵害劳动者权益,诱发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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