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未过户又再婚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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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后的房产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离婚协议或裁决书要是明确了房产归属,但是没办理过户,那原权利人的权益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就算一方再婚了,没过户的房产也不能算再婚期间的共有财产。为了避免纠纷,还是尽快把过户手续办了吧。
离婚后房产未过户又再婚怎么处理

一、离婚后房产未过户再婚怎么处理

涉及此类状况,依据具体情境进行分析和决策是十分必要的。

倘若在离婚协定或裁决书中已清晰界定房地产的权利归属,然而却并无进行相关的产权过户程序,那么原归属方向该房地产所享有的权益依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当事人有所再婚,那么未经过户的房地产原则上不应被视作他们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

然而,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纷争,我们强烈建议尽快完成产权过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后房产赠与能够撤销吗

离婚诉讼中,关乎房地产赠与之撤销与否的问题有多重情况值得我们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赠与婚姻关系相对方。

第一种情况是离婚协议载明的赠与条款。

作为婚姻结束协议,其主要作用在于解除双方法定设立的婚姻关系。

因此,离婚协议中所载明的甲方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给予乙方这样的条款,实际上被视为附加解除了双方人身关系的条件的赠与协议

如此,此类赠与过程带有极其明确的条件限制,而且这些条件隐含着特定的道德责任属性。

当甲乙双方按照离婚协议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之后,赠与条件已然成就,依照法律规范,这类赠与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第二种情况则是婚内存续期间的赠与承诺。

在夫妻之间达成有关财产的共识,只需双方为真实意愿表达,且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便应当被认可为有效,并在法律层面上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同样,关于房屋赠与方面的约定,无需履行涉及物权变动的法律手续。

在离婚案子发生之时,法院可以作出房产归接受赠与的一方所有的判决结果。

对于任何一方提出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除非出现欺诈、压迫等情形,否则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接下来,我们讨论共同赠与子女房产的问题。

涉及的对象,如房产这类重要资产范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行正式的不动产登记确认极为必要。

至于尚未将房产所有权转移至子女名字之下的情况,指示赠予行为仍未全部完成,此时赠与人有权利重新考虑这一赠与举动,选择是否撤销此项赠与。

但需注意,如果已经做好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一旦赠与者想要反悔,就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当初的协议存在欺诈或受压迫的情况,否则原则上不应予以撤销或者更改合同内容。《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离婚后两岁孩子怎么判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规定,针对离婚之后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法律一般会从如下几个重要方面进行全面衡量和审慎考虑:首先,需要考察和评估的是哪一方向孩子提供更为适宜且有利其成长发展的环境,这其中涉及到经济状况、教育资源等多方面的因素;其次,在决定抚养权归属时,还应充分考虑到孩子的日常生活习惯以及与父母之间的深厚情感联系等诸多因素;最后,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意愿也是决定抚养权归属的关键因素之一。若在上述各方面条件相当的情况下,由于孩子尚处于幼年阶段,法院通常会优先考虑将抚养权判给女方。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在处理离婚后的房产问题时,必须针对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分析。若离婚协议或裁决书已明确房产归属,但未办理过户,原权利人的权益仍受法律保护。即使一方再婚,未过户房产也不应视为再婚期间的共有财产。为防纠纷,应尽快完成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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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未过户又再婚怎么办
在离婚后,如果房产还没完成过户手续,就又结婚了,那得按照离婚时关于房产归属的具体约定来处理。要是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已经明确了房产归某一方所有,就算房产还没办完过户手续,那这一方也还是有权利主张房产所有权的。虽然没办完过户手续可能会带来一些麻烦,但这并不会改变房产的权利归属。再次结婚也不能改变之前离婚时对房产的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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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未过户又再婚怎么处理
在处理离婚后的房产问题时,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如果离婚协议或裁决书已经明确了房产的归属,但是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那么原权利人的权益仍然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一方在离婚后再婚,未过户的房产也不应该被视为再婚期间的共同财产。为了避免纠纷,我们应该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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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前女方再婚,男方又再婚生育一女孩,怎么办
[律师回复] 能。根据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才可以生第二个子女。本案中,由于再婚双方(男方和女方)都有孩子(不论孩子跟谁,都算自己的孩子),所以不能再生。 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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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又离房子归哪个
[律师回复] 对于再婚又离房子归哪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跳舞惹出事端
李秀美的家在上海市奉贤区一个较为偏僻的村庄。早年丈夫因病过世后,为了支撑这个家,她就外出打工,每天起早摸黑甚是辛苦。2000年初,在帮女儿成家立业后,经人介绍,李秀美认识了比她年长10岁的王志军。
有过婚姻的女人再婚时,不再是花前月下卿卿我我,而是更讲究实际,经济条件往往摆在首位。
李秀美之所以相中了王志军,除了他人好外,关键是他有钱有商品房。王志军曾是一家公司的经理,退休后还在做生意,经济条件较殷实。
对王志军来说,李秀美的年轻美貌自然吸引了他,找一个年轻的女子相伴,老有照顾,正是王志军所想的。就这样,两个有过婚史的中年男女很快就同居在一起。
2002年春节前夕,李秀美与王志军喜气洋洋地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为了使两人世界的生活安逸幸福,李秀美干脆辞掉了工作,承担起家庭主妇的职责,一心一意照料着丈夫。
丈夫购置的商品房在城区闹市中心,出门就是商业街,逛街购物买菜很方便。一个没有经济实力的农村妇女,一转眼住进了城市商品房,对李秀娟来说,真是连做梦都不敢痴想的事。
她俨然成了一个城市家庭主妇,每天上街买菜做饭洗衣服。空闲时,与小姐妹们聊聊天逛逛街或在家看看电视。丈夫则在外做点生意。
两人世界在相濡以沫生活了7年后,发生了突变。
2006年初夏,王志军看病时,医生告之,要多运动。跳舞是一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娱乐运动,夫妻俩就开始在附近的广场上学跳舞。
王志军对跳舞很钟情,在学会舞姿后,除了天天傍晚到广场上跳舞外,有时还上舞厅。对此,李秀美毫不介意,她始终认为丈夫在锻炼身体,尽管她自己对跳舞兴趣不大。
2007年初夏的一天,当有人悄悄对李秀美说,你家老王外面有个舞伴,两人关系暧昧时,她顿时呆住了:难道这种事也会发生在我身上!她不信。
第二天傍晚,当丈夫前脚离开家门,她就后脚悄悄尾随在后。在人群涌动的文化广场上,李秀美躲在一旁盯着正在尽情舞动的丈夫,舞伴是一个比她年轻而时髦的女子。就在一场舞曲即将完毕时,那舞伴突然一个重心偏移身体往后倾倒,只见王志军动作敏捷地一把将她紧紧抱在怀中,随后又护送她回家。
这一幕,让李秀美看得好酸溜。
“你对这女人如此呵护呵爱,关系不一般吗?”恼羞成怒的李秀美在等到丈夫回家后,憋不住地发问。
“你怎么在跟踪我?真是多心多疑!”被问得摸不着头脑的王志军很生气地质问了一句,就不再吭声。李秀美又气又伤心,当晚与丈夫大吵了一番。
我离婚了,女方再婚又再生个儿子,还能再生二胎吗
[律师回复] 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
一、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的条件:
1、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2、第一个孩子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3、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4、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5、夫妻五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6、再婚夫妻一方系生育两面三刀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
凡审核批准再生育子女的,除抱养又孕或者女方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之外,生育间隔期限应当在四年以上。
二、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的程序:
1、符合以上6项条件的夫妇可以申请二胎生育指标;
2、申请人须持双方单位的介绍信(写明年龄,婚姻状况,单位是否同意本人申请上报),个人申请(须签名,按指印、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第一个孩子的户口复印件(或判决书,调解书)的复印件,属于病残儿的附加县级以上医院鉴定书,收养第一个孩子的证件到办事处审核;
3、经审核后到办事处领取二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于第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报街道计生办;
4、街道计生办研究后,于每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写同局面报告上报区计生局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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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未过户又再婚怎么算的
离婚后房产未过户,所有权和归属权按离婚协议或法律裁决来。要是没过户又再婚了,房产还是归之前协议或裁决里规定的人,不受再婚影响。不过没过户可能有风险和纠纷,为了清楚和保护财产权,最好早点去办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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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再婚,再婚后的再生育承诺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离婚承诺书范本
  承诺人(以下称甲方):,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承诺人(以下称乙方):,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现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矛盾,现甲方自愿对乙方立下承诺书,承诺事项如下:
  
1、甲方承诺以后不再因任何理由打乙方,夫妻之间应做到和睦相处,互相包容、谅解,甲方在此事中深深意识到自己的不对,并承诺一定彻底改正动手的恶习;
  
2、甲方承诺过去犯过的错(包括夜不归宿、酗酒等等)不再发生,如若发生自愿承担后果;
  
3、如果甲方违反承诺书的义务,乙方可以随时提出离婚,甲方应予配合;
  
4、如果乙方认为有必要,甲方应配合乙方去看心理医生;
  
5、特别强调:甲方再出手打乙方,或者乙方主动提出离婚,则执行离婚协议书。
  承诺人: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离婚女方再婚,男方未婚,生育孩子,能否再次再婚
[律师回复] 能。根据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才可以生第二个子女。本案中,由于再婚双方(男方和女方)都有孩子(不论孩子跟谁,都算自己的孩子),所以不能再生。 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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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未过户又再婚怎么算财产
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如果房屋产权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仍然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的裁决来确定。如果一方在离婚后没有再婚,那么该房屋就属于个人财产;如果一方在离婚后再婚,那么该房屋是否属于重组家庭的共有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方在离婚后没有再婚,那么该房屋就属于个人财产。如果一方在离婚后再婚,那么该房屋是否属于重组家庭的共有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例如,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决中是否明确规定了该房屋属于一方个人所有,或者该房屋是否是由一方个人出资购买等。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离婚后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2.如果一方不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3.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离婚协议、法院裁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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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再婚享有探望权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后又再婚能不能享有探望权
离婚后又再婚是享有探望权的,《婚姻法》对此规定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一)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二)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
(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
探望权该如何行使
关于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例如探视地点选择在孩子的家里,还是没有抚养孩子一方的居所,还是孩子上学的学校,或者是选择在其他公共场合;规定探视频率每周一次或者每月一次,探视具体时间要求是晚上或者白天或者周末等等。
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时,另一方可以以探视权纠纷向人民提讼,或者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探视请求,由人民判决确定。人民判决对于孩子探视权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具体方式、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当事人父、母、孩子三方的情况等确定。
当事人办理再婚登记的特别规定
1、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或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2、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或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3、持有我国人民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4、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 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5、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做出的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 结婚登记档案。
6、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7、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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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未过户又再婚怎么处理好
离婚时,房屋分割要先明确产权。若离婚协议中已明确房产归一方所有,那这一方就应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若没过户,再婚后这套房可能会变得复杂,但之前的权益划分仍然有效。所以,建议先和前任协商办理过户手续,若协商不成,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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