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主观表现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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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犯罪时,嫌疑人清楚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却依然决意实行。这种故意通常源于追求财物所有权或相关权益的动机。
盗窃罪的主观表现是什么

一、盗窃罪的主观表现是什么

根据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其在主观心态上主要体现出明确且直接的故意心理状态,同时犯罪分子还需具备非法占据公共或私人财产的明确目的性。

换句,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身行为将严重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这一结果,但仍会坚定不移地推动此种情况的发生。

而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往往在于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取财物的所有权,或者是希望能够占有、使用、收益等相关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的主体有哪些人,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此,我必须指出,盗窃罪的主体是典型例行犯罪犯罪主体,即有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们在具有行为能力的有效年龄段内实施犯罪行为就可以被视为明确的犯罪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任何盗窃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行为,只要涉及的金额到达一定的标准,就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罚,同时还可能被实行罚款措施;

在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或涉及更为严重的犯罪情节,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将伴随罚款;

如果数额尤其巨大,或涉及极其恶劣的犯罪情节,那么犯罪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同时还将面临罚金或者没收其财产的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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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盗窃罪的主观表现有什么

盗窃罪在主观方面体现出的通常是明确的故意犯罪态度,且这种故意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紧密相连。所谓直接故意,便是指行为人明确了解到自己的某些行为将导致对社会产生危害的严重后果,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样的结果能够发生。对于盗窃罪来说,行为人有意识地意识到了他或她秘密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且他们还积极地去推动和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这个最终的犯罪目的。此外,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念不仅包括了排除权益人对财产的正常控制,还涵盖了按照财物所具有的经济价值来使用或者处分该物件的意愿。当然,非法占有并不一定非要永久性地剥夺所有者对该物品的所有权。事实上,短期、临时性的非法占有亦有可能构成盗窃罪。总的来说,在判断此类事件的主观方面时,我们需要综合评估行为人的认知水平、内心意图以及具体的行为表现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盗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犯罪时,嫌疑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却依然决意实行。这种故意通常源于追求财物所有权或相关权益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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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主观表现有哪些
在盗窃罪中,行为人需要主观上直接明知盗窃行为会侵害公私财产,并且积极追求这个后果。同时,还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转移到自己或第三方的控制下,脱离原主人的支配。比如说,行为人明明知道财物是他人的,还秘密窃取并打算占有,那么就可以认定其具有盗窃罪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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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主观行为对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和违禁品。 他人占有: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特殊情形: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盗窃罪。 (3)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盗窃罪。 (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盗窃罪。 (6)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从重处罚。 (7)对于利用计算机等破坏性程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或者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利用计算机盗窃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盗窃罪论处。但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原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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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国是怎样规定盗窃罪的主观故意的?希望知道的律师们帮我解答一下,先谢谢了!
[律师回复] 盗窃罪的主观罪过表现形式是直接故意,不存在间接故意的盗窃。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态度,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二者在构成因素上有相同之处又存在区别。相同点是二者在认识因素上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是希望意志,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是一种放任意志而非希望意志,盗窃罪从认识因素上讲是“明知”。这种“明知”一是必须明知其盗窃的公私财物具有经济价值,二是必须明知其盗窃的对象在他人控制之下,三是必须明知其盗窃对象的价值在较大以上。从意志因素上看,盗窃罪的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希望并且追求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行为人决意实施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以追求非法获利这一犯罪目的为前提的。这一点,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上可以看出,行为人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的行为。关于“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以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盗窃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愿让人知道,不想让人知道,意欲避开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发现,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将其财物据为己有。这就是说,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决意或选择的直接故意。再者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排斥间接故意的存在,是因为盗窃罪中存在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只能同时存在于罪过表现形式的故意犯罪中,而且是直接故意中。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追求。盗窃犯希望通过实施盗窃行为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结果。犯罪动机是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一定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意识冲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的犯罪动机很多,有的是图财,有的是追求享乐,有的是生活困难,有的是主动模仿,有的是报复等等。无论犯罪动机怎样,都不影响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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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盗窃罪的主观罪过表现形式是直接故意,不存在间接故意的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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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遗忘物是指经过某地方将某物遗留于该地,虽然已经失去对物控制但所有人仍大体能够确定物体在一定人、一定范围的控制之下。
如果是遗失物,即将某物遗失在不特定的场所,可能处于不特定的公众控制之下,在这种情况下,拒不返还只能以民事法律解决。
盗窃罪鱼侵占罪的区别在于:最根本的区别是盗窃罪是将别人占有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侵占罪是以非法所有的目的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归自己所有。
1、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公私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侵占罪的行为人是在持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
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而侵占罪是行为人也已持有的公私财物,该公私财物已在行为人控制之下。
3、客观方面不尽相同。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会被财务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等发觉的方法窃取财物;而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即将自己已经控制的公私财物非法占有。
我的朋友去旅游的时候把房子租给了一个人,回来时却发现房子里的东西都没了,经过警方调查时租户盗窃,请问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什么
[律师回复]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尔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备,潜人某一场所,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盗窃罪的秘密窃取。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如果行为人已明知被他人发觉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为带有公然性,这时就不再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犯罪的也要据其行为的性质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至于其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采取撬锁破门、打洞跳窗、冒充找人等人室盗窃;有的是在公共场所割包掏兜、顺手牵羊进行盗窃;等等。但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就可构成盗窃罪的盗窃行为。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一般是指实际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盗窃未遂,一般情况下不应以犯罪处理。但如果以盗窃巨款、珍贵文物等贵重物品为目标,潜人银行、博物馆等盗窃未遂的,仍应认为构成盗窃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所谓多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即1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构成盗窃犯罪要以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或者次数达到多次,否则就不构成犯罪。但根据《解释》第6条第1项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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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实为扩大解释,应注意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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