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宣告破产之后,债权人实际能够收回的金额取决于破产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结果,并且还需要考虑到公司的资产现状以及负债结构等诸多复杂的因素。
一般而言,在进行破产清算之时,会遵循特定的法定流程并依据优先级顺序对公司的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首先,必须支付破产费用以及共同利益债务;
其次,依照如下顺序进行清偿:1.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贴及抚恤金,以及应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2.破产企业未缴纳的除上述款项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企业拖欠的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然而,若公司的资产无法完全覆盖所有的债务,那么债权人有可能无法得到全额的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有哪些
本公司需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特定条件后方能提交破产申请:首先,需要满足的首要条件为无法履行各个到期债务;其次,则需要公司的现有资产无法足额、有效地偿付所有债务,或者呈现出极度匮乏清偿能力的状态。所谓“不能履行”,是指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对于其所应当承担的、需要向债权人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为实际的财务状况已无法支撑简单的偿还责任,从而导致无法真正实现支付义务,这一现象即我们常说的“未能支付”或“支付无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公司申请破产债务如何偿还
公司于面临破产之时,债务的偿还顺序往往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首先在破产清算阶段,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将会被优先清偿。随后,根据如下顺序依次对各类债务进行清偿:第一类,即为破产人士所拖欠员工之工资以及医疗、残疾补贴、抚恤款项等,其次为员工个人账户内应计入之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令所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之补偿金;第二类,涉及破产人士所欠付之除前述各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及税务款项;第三类,则指破产者所负债普通破产债权。在此,需特别提醒的是,若破产财产无法满足上述各条清偿需求的全额,那么将依照比例进行分配。
破产清算中,债权人回收金额受公司资产与负债影响,遵循法定流程分配。优先支付破产费用,接着按序清偿:员工欠薪、社保、税款,最后普通债权。若资产不足,债权人可能受偿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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