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刑事拘留的流程怎么走
在检察院决定实施刑事拘留之前,首要任务是深度审阅案件实际情形,确保具备实质性的拘留必要性。
接下来,必须详细制定出《拘留决定书》,将被拘留人员的个体情况、可能涉及的犯罪性质以及实施拘留的缘由与法律依据等条目进行明确标示。
随后,《拘留决定书》将被送至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公安机关将会严格核实相关信息,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拘留人员执行拘留措施,并且在24小时之内向其家属发出通知。
在拘留过程中,检察院将会持续进行案件调查以搜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检察院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首先,关于人民检察院关于拘留的决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若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意图自杀或逃避司法追究,以及存在毁灭罪证或串供风险的情形下,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做出拘留决定;
其二,若是在人民检察院已作出拘留决定之后,发现不应给予拘留的情况,应及时予以释放。
其次,对于人民检察院做出的拘留决定,应向同级公安机关传送相关法律文书及案件背景介绍,同时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资料,以方便公安部门进行执行工作。
如有需要,人民检察院亦可协助公安机关完成此次拘留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若拘留完毕后,应立即将涉案人员送往指定的看守所进行关押,并确保关押时间控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
最后,若在拘留期间发现不适合继续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即时返还其人身自由;
而针对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者,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那些已经拘留但需要继续进行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若决定不予以逮捕,则应该及时对其采取其他的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三、检察院刑事拘留期限规定多久执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对于经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办而受理的事例,若其中涉及到被拘押之人,且合规机关认为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者,则应当于法定期间内做出相应决定,此期间应自初次羁押之时起计算,通常不得超过 14 天;针对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存在特殊情形的情况,决定逮捕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37 天。刑事拘留,作为一项临时性且具有国家强制性的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稳妥并顺利展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检察院决定是否继续延长羁押期限时,将会全面且细致地考量事例本身的深度及复杂性,以及其所涉及到的证据搜集状况等客观要素。若拘留期限届满仍未能得到批准实施逮捕的话,那么负责执行拘留工作的公安机关就应立即解除对被拘留之人的剥夺自由权,同时出具相应的释放文书作为凭证。
检察院决定刑拘前要深度审阅案件确保有必要,然后制定详明的《拘留决定书》,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核实后依法执行,24小时内通知家属,且在拘留时检察院会持续调查取证。整个过程各环节紧密相连,依法依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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