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要素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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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需要行为人具备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同时要有具体的伤害行为,如殴打等,导致被害人轻伤及以上的损害后果。轻微伤通常不构成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如主观意图、行为手段、伤害程度等。
故意伤害罪的要素有哪些

一、故意伤害罪的要素有哪些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也就是说他明知道自己实施的行为将会导致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而且这种伤害是他所期望或者是默认可以发生的。

其次,行为人必须要有具体的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表现,这样的行为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殴打、刀刺以及释放火焰等等各种各样复杂的方式。

最后,行为人实施的这些侵害行为必须最终导致了被害人所受损失达到或超过轻伤的级别。

值得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的是,通常情况下,如果被侵害者所遭受的伤害程度仅仅停留在轻微伤这一级别的时候,那么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往往还不足以直接判定成立故意伤害罪。

然而,同样在司法实践操作过程中,对于如何准确地判断某个特定行为是否满足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所有要素和标准,实际上要求我们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其中包括但不仅仅限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施行为的具体手段方法以及由此给被害人带来的实际伤害严重程度等等关键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导致人死亡会被判几年

对于故意伤害导致受害者死亡的案件,法律将会依法作出严惩,即对犯罪嫌疑人处以最高可达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于死刑的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处理过程和最终量刑标准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首先,对于只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法院通常会判处被告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等的惩罚措施;

其次,如果被告人在伤害他人身体的同时还造成了受害者重伤的后果,那么其处罚程度就将从原来的基础上上升到3年以上直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区间内;

最后,若罪犯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受害者死亡,或者采取极端残忍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留下严重残疾的情况时,就必须接受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的严厉制裁。

刑事案件中,赔偿责任同样不可忽视,具体而言,犯罪嫌疑人需要向受害人家属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以及护理费等相关费用,此外还有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必要的交通费等多项费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名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在对故意伤害罪做出明确判断的过程中,主要关注以下几个至关重要的要素:首要的一点是行为人确实实施了伤害他人体质的行为,其中涵盖了如殴打、砍击、灼烧等多种激进性、伤害性的动作和方式;其次,这种具有破坏性的行为必需是出于故意的心态,暗示着当事人明知道他们自身的行为极有可能令另一方遭受身体上的创伤,却依然坚定地期望或默默接受这个结果的发生;再次,施加给被害人的伤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的轻重,通常情况下,该损伤程度应依据相应的司法鉴定标准进行严格的评定。例如,造成被害人人体组织器官的结构产生某种程度的损害,或者使某个或者某些功能出现障碍等;最后,施害行为与实际所引起的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换言之,被害人的人身伤害完全是由当事人的施害行为直接造成的。总而言之,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确立,需要全方位综合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其主观意图、实际造成的伤害结果及其与前述因果联系等多个层面的内容。

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要有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还要有具体伤害行为如殴打等,且致被害人损失达轻伤及以上。轻微伤一般不构成此罪。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要从多方面考察,如主观意图、行为手段、伤害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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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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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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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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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损害事实 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人身损害是指因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造成的致伤、致残或死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有时具有性的特征,其损害有时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会被发现,比如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早衰、人体功能减退等。这种潜在的损害被发现后,也应当作为环境污染致害的损害事实。受害人在诉讼时未发现潜在的损害,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才发现的,可以就潜在的损害另行。此外,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时,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全部赔偿。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一方面,不同的污染源会造成不同的损害,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是高科技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另一方面,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并不是由污染物直接作用于人身或财产造成的,而往往要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的作用。因此,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相当困难。在诉讼中,受害人只要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以及损害事实的存在,就应当推定因果关系的成立;此时,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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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损害事实 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人身损害是指因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造成的致伤、致残或死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有时具有性的特征,其损害有时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会被发现,比如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早衰、人体功能减退等。这种潜在的损害被发现后,也应当作为环境污染致害的损害事实。受害人在诉讼时未发现潜在的损害,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才发现的,可以就潜在的损害另行。此外,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时,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全部赔偿。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一方面,不同的污染源会造成不同的损害,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是高科技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另一方面,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并不是由污染物直接作用于人身或财产造成的,而往往要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的作用。因此,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相当困难。在诉讼中,受害人只要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以及损害事实的存在,就应当推定因果关系的成立;此时,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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