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要素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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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需要行为人具备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同时要有具体的伤害行为,如殴打等,导致被害人轻伤及以上的损害后果。轻微伤通常不构成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如主观意图、行为手段、伤害程度等。
故意伤害罪的要素有哪些

一、故意伤害罪的要素有哪些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也就是说他明知道自己实施的行为将会导致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而且这种伤害是他所期望或者是默认可以发生的。

其次,行为人必须要有具体的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表现,这样的行为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殴打、刀刺以及释放火焰等等各种各样复杂的方式。

最后,行为人实施的这些侵害行为必须最终导致了被害人所受损失达到或超过轻伤的级别。

值得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的是,通常情况下,如果被侵害者所遭受的伤害程度仅仅停留在轻微伤这一级别的时候,那么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往往还不足以直接判定成立故意伤害罪。

然而,同样在司法实践操作过程中,对于如何准确地判断某个特定行为是否满足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所有要素和标准,实际上要求我们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其中包括但不仅仅限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施行为的具体手段方法以及由此给被害人带来的实际伤害严重程度等等关键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导致人死亡会被判几年

对于故意伤害导致受害者死亡的案件,法律将会依法作出严惩,即对犯罪嫌疑人处以最高可达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于死刑的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处理过程和最终量刑标准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首先,对于只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法院通常会判处被告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等的惩罚措施;

其次,如果被告人在伤害他人身体的同时还造成了受害者重伤的后果,那么其处罚程度就将从原来的基础上上升到3年以上直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区间内;

最后,若罪犯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受害者死亡,或者采取极端残忍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留下严重残疾的情况时,就必须接受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的严厉制裁。

刑事案件中,赔偿责任同样不可忽视,具体而言,犯罪嫌疑人需要向受害人家属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以及护理费等相关费用,此外还有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必要的交通费等多项费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名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在对故意伤害罪做出明确判断的过程中,主要关注以下几个至关重要的要素:首要的一点是行为人确实实施了伤害他人体质的行为,其中涵盖了如殴打、砍击、灼烧等多种激进性、伤害性的动作和方式;其次,这种具有破坏性的行为必需是出于故意的心态,暗示着当事人明知道他们自身的行为极有可能令另一方遭受身体上的创伤,却依然坚定地期望或默默接受这个结果的发生;再次,施加给被害人的伤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的轻重,通常情况下,该损伤程度应依据相应的司法鉴定标准进行严格的评定。例如,造成被害人人体组织器官的结构产生某种程度的损害,或者使某个或者某些功能出现障碍等;最后,施害行为与实际所引起的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换言之,被害人的人身伤害完全是由当事人的施害行为直接造成的。总而言之,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确立,需要全方位综合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其主观意图、实际造成的伤害结果及其与前述因果联系等多个层面的内容。

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要有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还要有具体伤害行为如殴打等,且致被害人损失达轻伤及以上。轻微伤一般不构成此罪。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要从多方面考察,如主观意图、行为手段、伤害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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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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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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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指个人或单位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要考虑以下三点:第一,主观上要有故意,明知可能会造成伤害,还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第二,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且导致轻伤及以上的后果;第三,伤害行为与结果之间要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简单来说,故意伤害罪就是故意实施的、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非法侵害行为,并且伤害行为与结果之间要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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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有哪些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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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比如侵权行为人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自然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并造成环境被污染的后果。但有害物质在自然环境中开始传播或有传播的危险时,侵权行为人若能采取措施而不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此时污染环境的行为又是以的方式表现出来的。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国家的法定标准排放有害物质,固然构成污染环境的行为,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不以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
2、损害事实 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人身损害是指因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造成的致伤、致残或死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有时具有性的特征,其损害有时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会被发现,比如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早衰、人体功能减退等。这种潜在的损害被发现后,也应当作为环境污染致害的损害事实。受害人在诉讼时未发现潜在的损害,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才发现的,可以就潜在的损害另行。此外,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时,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全部赔偿。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一方面,不同的污染源会造成不同的损害,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是高科技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另一方面,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并不是由污染物直接作用于人身或财产造成的,而往往要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的作用。因此,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相当困难。在诉讼中,受害人只要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以及损害事实的存在,就应当推定因果关系的成立;此时,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损害有什么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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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损害事实 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人身损害是指因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造成的致伤、致残或死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有时具有性的特征,其损害有时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会被发现,比如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早衰、人体功能减退等。这种潜在的损害被发现后,也应当作为环境污染致害的损害事实。受害人在诉讼时未发现潜在的损害,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才发现的,可以就潜在的损害另行。此外,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时,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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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比如侵权行为人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自然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并造成环境被污染的后果。但有害物质在自然环境中开始传播或有传播的危险时,侵权行为人若能采取措施而不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此时污染环境的行为又是以的方式表现出来的。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国家的法定标准排放有害物质,固然构成污染环境的行为,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不以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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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介入因素包括哪些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和量刑与很多因素有关,比如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第三方行为以及不可预测的偶然事件。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案件的结果。 就像如果被害人本身就有严重疾病,那么即使是轻微的攻击也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就是一个关键的介入因素。 此外,犯罪发生后,第三方的救助或不作为也会对损害的程度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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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一方面,不同的污染源会造成不同的损害,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是高科技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另一方面,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并不是由污染物直接作用于人身或财产造成的,而往往要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的作用。因此,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相当困难。在诉讼中,受害人只要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以及损害事实的存在,就应当推定因果关系的成立;此时,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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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307条规定了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其中对于妨害作证的行为规定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证人作伪证。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共同犯罪人实施本罪规定行为的,也可构成本罪。其中证人不限于狭义的证人,还包括被害人、鉴定人。但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翻译人员、记录人从事翻译、记录的,不认定为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证人证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证据,对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和作用。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既然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依法规定证人相应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证人应该享有能够顺利及时依法作证的环境和条件,也即证人作证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自由作证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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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证据要素是什么?因为有事要处理一下。
[律师回复]
(一)证明发现案件和侦查过程的证据。证明故意伤害案件的来源和案件的侦查过程(发现、确定犯罪嫌疑人情况,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以及合法收集证据的过程)。
  
1、报案记录、到案经过、举报材料等,轻伤案件受害人要求公诉的,要出具书面意见;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等;
  
3、改变管辖的要有移送案件通知书。
  
(二)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
  
1、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一般主体的案件,需要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
  
(2)对于是否已满14周岁16周岁和18周岁边缘年龄的查证,应当广泛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出生证明,出生地邻居或相关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年龄情况的证言,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中有关年龄的证明等;仍有争议的,应采用“骨龄鉴定法”,并结合其它证据予以认定;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应当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来认定其年龄。
  
(3)犯罪嫌疑人不供述真实姓名、年龄且无法查清的,应当按照其绰号、自报的姓名和年龄等情况或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编号起诉,同时在起诉书中附具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4)犯罪嫌疑人的言行举上反映其有患精神病可能的,应当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言行举止或其家族遗传病调查、近亲属证词反映其可能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的,应当作诉讼行为能力鉴定。
  
(5)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的材料,如犯罪嫌疑人系累犯,要有前罪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以确定前罪名和具体刑满释放的时间;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和检举情况的,要有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说明,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的检举要在判决前查证清楚。
  
2、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而不是其它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等)
  
(1)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要讯问其故意伤害的动机和目的,讯问案件发生的起因和过程,讯问其犯罪后的表现情况,讯问要反映其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态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或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非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防卫等,如系共同犯罪,则要讯问其共同故意伤害的犯意形成的过程和商议各自行为的过程。
  
(2)故意伤害案中的被害人陈述,要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犯意方面的言行,达到直接证实案情的目的。
  
(3)现场目击人的证言,要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犯意方面的言行,要达到直接证实案情的目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前后接触的证人的证言,听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说过案情的知情人的证言,要达到间接证实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犯意的目的。
  
(4)书证包括书信、字条、电话记录及犯罪嫌疑人购买作案工具的凭证等,要做好相关鉴定工作,确定书信、字条等书证的书写人,如书面伤害他人的计划系犯罪嫌疑人书写,以此反映出其故意伤害的主观犯意。
  
3、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方式和手段等)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要讯问其策划及故意伤害犯罪的具体过程、使用的何种方法、使用的什么作案工具、被害人受伤害的部位、造成的后果包括何时、何地、何原因、何目的、何过程、何结果等要素,要讯问作案工具的来源和去向。
  
(2)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知情人的证言,如被害人亲属、路遇的熟人、发现被害人并报案的证人等,要反映出上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中涉及的相关情况,即要询问案件的起因,被害时间、地点和经过,侵害人的人数、体貌特征和犯罪嫌疑人的各自的行为。
  
(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要证明被害入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相互对应,伤情检验、医院病历资料、手术记录、护理记录、主治医师、护士等医护人员证言。
  
(4)现场勘验要全面客观反映出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方位,现场勘验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现场提取物证的具体位置,尸体的位置,同时配有现场相关刑事照件。检查笔录要记录清楚被检查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特征等情况。要注重在案发现场或从犯罪嫌疑人住所、身体,指认处、抓获时所穿服装上发现能与案件联系起来的物证、书证的收集,如犯罪嫌疑人遗留的作案凶器、足迹、血迹、体液、毛发、衣物等,并制作相应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和刑事照片,及时作出血型、指纹、DNA、药物鉴定等鉴定结论。
  
(5)书证(书信、字条、电话记录及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到达案发地点的相关书证等),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相关行为。
  
(6)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被录音、录像后形成的视听资料,要具备连续性、原始性,且要有来源说明。
  
(7)犯罪嫌疑人的伤害行为以不作为方式的,要查明其对防止他人受伤害结果的发生负有法定的义务或前期行为带来的义务,其能够履行但没有履行。
  
4、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及到他人身体健康,即他人的身体权遭到了侵犯)
  
(1)被害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等身份证明,被害人亲友及犯罪嫌疑人对尸体、随身物品的辨认笔录,对被害人身份不能识别的要做DNA鉴定。
  
(2)物证,如提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提取笔录。
  
(3)被采样作同一DNA鉴定的亲属对与死者关系的证词。
  
(4)被害人及其亲友对被害人被害前后的身体健康状况作的证言,要排除被害人因身体原因受伤害或死亡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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