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原告上诉去哪

最新修订 |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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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受害方来说,如果对初审法院的裁决结果有意见,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一般来说,他们要向上一层级的上级法院提交上诉状,而不是一审判决的相应法院。在刑事案件中,这个行为叫抗诉,通常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公权力提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方,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满意,上诉程序和普通民事诉讼一样。
故意伤害罪原告上诉去哪

一、故意伤害罪原告上诉去哪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受害方而言,若对初审法院所做出的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以依法享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他们需要向作出一审判决的相应法院之上一层级的上级法院递交上诉状。

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这一行为也被称之为“抗诉”,通常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公权力进行提出。

而对于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方来说,如果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其上诉的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并无二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上诉的提起】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二、故意伤害罪律师

行为人因故意故意伤害导致他人轻伤,且此类行为产生的社会影响相对较小,或者被害方负有相关责任,同时行为人全额赔偿了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则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将面临拘役刑罚或者管制刑处罚。当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尽管已经达到轻伤级别,但是接近轻微伤,按照法律标准,这一类行为应当受到有期徒刑6个月的惩处。从本质上来看,故意伤害罪的主观体现形式是有意为之。即行为人清晰地知道他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身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而且即使这样,仍然期望或者容忍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大部分情况下,行为人对于自己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可能并没有明确的认知和追求。不管最终造成什么程度的结果,实际上都在他的主观犯意范围内,因此,主要可以根据实际的伤害结果来判断是属于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的范畴。对于故意轻伤的犯罪,有时候还会涉及到犯罪未遂的问题。如果行为人的重伤意图十分明显,比如企图进行严重毁容并且已经开始实施行动,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实现,即便没有形成任何真正的伤害,那么也应该按照故意重伤罪(未遂)判决并量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罪轻辩护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中国现行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对于涉及到故意伤害罪导致他人死亡的事件,如果被告人提出减轻量刑的辩护意见,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深入探讨与审慎考虑:首先,需要审查被告人是否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倘若基准上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地投案自首,并且如实供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那么在此基础之上法院便可以依法对其作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决定。紧接着,还需要仔细审查被害方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是过错的行为。亦即,若被害方在该起事件的发生过程中,对事件的引发或者事态的恶化负有一定的责任,那么这一点就可以作为被告人提出减轻量刑辩护的重要依据之一。除此之外,犯罪手段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也是影响量刑的关键因素。例如,如果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手段并不特别残忍,且伤害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或者是由于激情失控而造成的,那么这些因素都有可能成为被告人提出减轻量刑辩护的有力理由。最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悔过表现同样是法院在量刑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且展现出良好的悔罪意愿,同时还能积极赔偿受害人和其家属的损失,争取得到他们的谅解,那么这些因素在法院量刑时都会被纳入考虑范围之内。然而,我们必须明确指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被告人提出的减轻量刑辩护请求,必须要依据每一个具体事件的真实情况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与判断,从而达到公正、合理的审判效果。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受害方而言,若对初审法院所做出的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以依法享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通常情况下,他们需要向作出一审判决的相应法院之上一层级的上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这一行为也被称之为“抗诉”,通常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公权力进行提出。而对于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方来说,如果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其上诉的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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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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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已死亡,为逃避处罚而逃逸。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但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并不知道被害人已死亡,但为了逃避处罚,置被害人的生死于不顾而逃逸,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主观上具有放任的故意,但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罪论处。
(3)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重伤,即使及时抢救,受害人的生命也无法挽救,行为人为逃避责任而逃逸,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并无原因,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但没有致人死亡的情形。
(4)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受重伤或轻伤,不具有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被害人因行为人的逃逸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可能是间接故意或轻信能够避免,但构不成间接故意,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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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妨碍的适用范围比妨害更为广泛。妨碍是指对他人行使权利造成障碍,这种障碍可能造成实际损害,也可能没有实际损害。妨害是指实施了某种侵害他人行使权益的行为,后果上已有某种结果状态的发生。例如:衣柜放在过道,妨碍通行,受害人难以证明是否受到实际损害,但是可以证明其受到了妨碍,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即可诉请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排除妨碍。
2、义务主体有所不同排除妨碍的义务主体比排除妨害广泛。排除妨碍的义务主体不但包括实际侵权人,亦包括具有某些履行事务职能的主体。例如:高速公路,二车追尾,造成通行不畅,但尚可行进。此种情形下,权利人可要求公路管理者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再如:住宅小区内,因外来人员承揽加工工作的需要,而遗留现场的堆砌物影响美观、通行或通风采光等,权利人可要求物业管理者排除妨碍。但排除妨害,权利人仅能诉求实施侵害行为的实际侵权人。
3、责任功能有所不同排除妨碍主要是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方式,它并不要求实际损害已发生,它也不是为了填补损害,主要是发挥预防可能损害发生的功能。排除妨害从功能上说,不属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方式。权利人诉求排除妨害,应当有一定的结果状态发生,并已造成某些轻微的实质性损害且仍处在持续状态中。当然,“排除妨碍”与“排除妨害”更多的是共同点,两者之间很难截然区分。但笔者还认为,依据《物权法》,“排除妨害”主要限定于妨害物权的物上请求权,而“排除妨碍”则适用于其他形式的各类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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