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罪三个条件是指哪些
合同诈骗罪的三个关键要素分别是:(1)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2)在签署和履行合同环节上实施了欺骗性的行为;
以及(3)骗取金额达到了法定的门槛。
其中,“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具体表现为根本缺乏真诚履行合同的意向或是实际履行合同能力。
至于在签署和履行合同时的欺骗行为,其形式五花八门,例如虚构主体资格、冒充他人身份或提供不实的担保等等。
而关于“骗取金额达到法定门槛”,则因地域差异而存在各自的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是怎么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不同于普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所侵害的法益既有财产权,也包括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的合同法规管体系。
再者,从各方面来看,诈骗罪只能归结为对公共和私人财产权利的侵犯,属于典型的单一客体犯罪;
然而,合同诈骗罪却不仅损害了财产权,同时也毁坏了有序而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以及严谨、严密的国家合同监管制度,侵蚀的乃是更为复杂多元的法益。
精确地诠释这个问题的答案,即是我们为何将诈骗罪定义为财产犯罪的组成部分,而将合同诈骗规定为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依据。
其次,在分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各自特点时,我们可以看到它们在客观现象方面存在着显著区别。
诈骗罪的核心表现通常为实施欺诈,致使受害方误判实际情况,从而产生错误的认识并最终交出其合法财产。
但是,诈骗犯罪的方式多样丰富,并不仅仅局限于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实践阶段;
相较之下,合同诈骗罪则鲜活地呈现了在签订、履行合同整个流程过程中,凭借虚拟现实构建出的事实,借由隐瞒真相等手法,从合同的另一方攫取财物的恶劣行为。
因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手段主要限定于利用宝贵的合同资源进行诈骗,换句话说,即是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层面上,通过这种名为交易实则欺诈的手段来窃取公众或私人财产。
最后,我们要把握住识别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键点在于:
欺诈行为是否充分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利用带有不法目的的合同形式骗取公众或私人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简而言之,关键就在于区分这两种犯罪能否借助合同资源来获得非法的财富。
对于那些能够准确理解何谓“合同”者来说,这两者间的区别便显得格外清晰明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在涉及合同诈骗罪判刑方面的法律事务中,关于律师费的收取习惯上往往采用委托人为唯一主体负责支付的模式。然而,有时候出于特定的考虑(例如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已明确列明了律师费的承担机制),或者由于法律的特殊规范及法院的最终判决,也有可能导致败诉方需承担部分甚至全部的律师费。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实际的责任分担方式将依据每起事件的独特情况、相关协议条款以及法院的最终裁决而定。因此,若您正面临类似的问题,强烈建议您在正式聘请律师之前,务必与他们就费用承担事宜展开深入且详尽的讨论,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合同,以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诈骗罪的三个关键要素分别是:(1)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2)在签署和履行合同环节上实施了欺骗性的行为;以及(3)骗取金额达到了法定的门槛。其中,“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具体表现为根本缺乏真诚履行合同的意向或是实际履行合同能力。至于在签署和履行合同时的欺骗行为,其形式五花八门,例如虚构主体资格、冒充他人身份或提供不实的担保等等。而关于“骗取金额达到法定门槛”,则因地域差异而存在各自的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