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了房产没过户算谁的责任
在婚姻走向终结之际,如果双方曾拟定并签署了财产分割约定,然而却未及时进行资产所有权登记变更手续,这其中便可能隐藏着法律责任的双重风险。
若某方面对责任认识不够明确而有意拖延履行义务,此行为显然会加重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反之,若双方因沟通障碍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完成产权转移,那么责任的具体分配将变得较为复杂且难以明确界定。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尽管未实行产权备案变更程序,但并不影响离婚协议中所规定的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与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了房产怎么办
若房产属夫妻共有的共有财产性质,那么这处房产理应遵循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分配;
反之,倘若其属于单方面的个人财产的话,便无需对此进行分割。
以下为离婚时房产分配的具体规则:
首先,对于婚前或者婚后取得房产证、仅登记在某一方名下并已全部付清房款的情况而言,这样的房产可归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其次,在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购房首付款,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共同偿还的部分以及相匹配的增值部分均算作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此外,若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作为婚姻用房,即便只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也应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最后,婚前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出资的情况,此种出资可视作赠予自己孩子的礼物,然而如父母在事后明确告知赠与给两个孩子共同享有者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离婚了房产怎么分
离婚过程中,涉及到房产分割问题时,一般会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首先,依据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达成的协议来处理相关事宜;倘若并无此类约定,则需根据房产的购置时间以及资金来源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公正合理的分割。对于婚后所购得的房产,不论是登记于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名下,通常都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分割权;至于婚前由某一方全额出资购买的房产,尽管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然而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另一方仍有权利要求予以分割。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分割方案可能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夫妻双方的过失程度、房产的市场价值等等。若您需要更为详尽的法律咨询服务,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婚姻结束时签了财产分割约定但未及时办资产所有权变更,可能有双重法律风险。一方有意拖延履行义务会加重责任,若因沟通等问题未完成转移则责任分配复杂。但要强调,虽未变更产权备案,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仍有效力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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