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若国家公职人员借职务之便,以下列方式非法占用或侵占公共财产,应以贪污罪论处:
第一,直接侵吞;
第二,通过秘密盗窃或欺骗等手法实施行为;
第三,采取其他任何形式的非法占有。
举例来说,倘若某位行政官员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将管辖范围内的公有资金占为己有,皆构成贪污罪的要件。
此外,国家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获取的国内公务赠品或因对外交往接受的礼品,如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上缴国库却未履行该义务,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亦可被视为贪污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在法律实践中,专业律师存在以下行为时将会被认定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受到相应的刑事追究和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当他们以销售房屋的虚假承诺或以非房地产销售为主导的返本销售、售后包租、合约回购以及销售房产份额等形式,直接或间接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将接受依法制裁;
其次,若专业律师通过转让林权并承担管理与维护责任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亦将构成犯罪;
最后一种情况是,如果专业律师采取代为种植(养殖)、租赁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形式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同样有可能触犯此项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哪些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贪污罪乃是特指国家公务人员,凭借其职务职权的优势、便利,对政府所拥有的公共财物进行非法侵占、私吞、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攫取公共财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四类行为通常被视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1. 利用其职务职权之便,擅自将公有财产据为己有,如直接侵蚀公款资产;2. 通过隐秘而诡诈的手法,采取暗地窃取的方式,非法取得公共财物;3. 以虚构事实或掩饰真相的方法,骗取公众信任并骗取走公共财物;4. 在接受国家机关、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负责管理、运营国有财产的岗位中,凭借自身职务职权的便利,以侵吞、盗窃、欺骗或是其他非法手段,占据国有财产。然而,对于贪污罪的认定,需要综合分析涉及到的各类主体身份特征、行为手段以及涉案财物属性等多重因素,同时也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和情节标准,才能进一步证明该行为已经达到贪污罪的犯罪程度。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公共财产方式包括直接侵吞、秘密窃取、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如擅自侵占公有资金。同时,未按规定上缴的公务赠品或礼品,若金额达标,亦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