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起诉借款人诈骗成立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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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贷款担保中,如果担保人指控借款人存在欺诈行为,那么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这一指控。这些证据必须表明借款人故意造假或隐瞒真相,目的是非法占有资金。单纯的违约行为并不等同于欺诈行为。如果担保人认为借款人可能存在欺诈行为,他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但最终的定罪需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司法裁决。
担保人起诉借款人诈骗成立吗

一、担保人起诉借款人诈骗成立吗

贷款担保人指控借款人实施欺诈行为并请求法律援助的案件能否成功判决,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地分析。

一般而言,当借款人在筹集贷款时蓄意编造虚假信息或故意掩盖真实情况,意图通过这种方式非法占有所借资金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则可能被判定为涉嫌欺诈犯罪

然而,若只是由于借款人在约定日期无法按期偿还债务等常见的商业风险因素导致无法履行还款义务,那么通常情况下并不足以构成欺诈罪名。

在担保人已经承担起担保责任之后,倘若确信借款人的借款行为存在欺诈嫌疑,他们有权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举报。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被判定为欺诈罪行,还需等待公安机关的深入调查以及司法机构的权威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贷款担保人若指控借款人欺诈,成功判决需证据支持借款人故意造假或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资金。单纯违约不等于欺诈。担保人可向公安举报,但定罪需公安机关调查及司法裁决。

二、担保人起诉借款人期限是多长时间

债务人面临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试图从其他债务人手中获得相应的赔偿金额时,此种情况下的法律追诉时效为三年(自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始),这也被称为诉讼时效期。

具体说来,诉讼时效是一个能够引发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微妙变化的法律事实,又被称作消灭时效,它通过规定债权人在特定期间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当到达一定阶段后,将失去提出要求利益的诉讼资格。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担保人起诉法院会怎么判

在担保人决定提起诉讼后,裁决结果将受到多个因素影响。首先必须确定担保的具体类型,即区分一般担保责任与连带责任担保两类情况。对于一般担保而言,除非在主合同争议未得到司法或仲裁机构审理,以及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依法强制执行之后,仍然无法清偿债务之前,担保人才有权利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在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既可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亦可向担保人主张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在法院作出裁决时,将会审慎评估担保合同的具体条款、主债务的履行状况、担保期限是否已经届满等重要因素。若担保行为合法有效并且在担保期限之内,担保人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然而,若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或者担保期限已经超过,那么担保人便可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最终的裁决结果还须基于所有的事例证据及事实情况予以综合判断。

贷款担保人若指控借款人欺诈,成功判决需证据支持借款人故意造假或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资金。单纯违约不等于欺诈。担保人可向公安举报,但定罪需公安机关调查及司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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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还款的诚意度。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不否认借贷关系,并积极创造条件还款;即使没有按期归还借款,也是因天灾、疾病、亏损等客观原因造成其暂时或在较长时间内丧失偿还能力,是“不能”,而非“不为”。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的意愿,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销声匿迹。这一点,是区分借贷与诈骗的关键所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个主观因素,认定起来有难度,不能单凭行为人的口供,而要看行为人有否还款的真实意愿,这就需要结合一些客观因素来认定。  
1、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为人正派,是个干事业的人,诈骗犯罪的可能性就少。如果行为人游手好闲,有行骗恶习,就有非法占有借款之嫌。  
2、看行为人借款后的态度。行为人借款后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大肆挥霍,不务正业,非法占有借款的嫌疑就很大。  
3、看行为人是否否认借贷关系。一般来讲,出具了借条,承认借贷关系,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目的。但是,也不尽然,骗子的高明之处就在于此,利用了善良人的这个弱点,既可骗得钱财,又可逃避打击。因此,即使出具了借条,承认借贷关系,还要从深层次考察其出具借条的真实目的。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还款的意愿,出于应付被害人,或者是博取被害人的进一步信任,为下一次甚至更多次的诈骗作铺垫,或者是掩饰犯罪、逃避打击,等等不法之意,就不能以此否定其非法占有之目的。王涛诈骗案就深刻地印证了这一点。  
4、看行为人的还款态度。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会尽其所能还款,暂时不能偿还,也会向贷款人说明理由,求得谅解。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对欠款的事实持漠然的态度,即便承诺还款并有少量还款行为,也是另有所图:要么为日后行骗作准备,要么是敷衍被害人,逃避打击,或二者兼具。王涛对此演绎得有声有色,他向被害人均出具过借条,还有部分还款行为,也不拒绝对方还款的请求,甚至还有“主动”还款承诺。但是,所有的这些假象都不能掩盖他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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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期限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借款人返还,但需要留出合理准备时间;如果写明还款时间,一般不能提前要求还款,另外就是诉讼时效开始时间不同。
2.欠条有一定的前提,如因为什么欠钱,货款、赌债等,合法的基础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3.没有写明利息的,可以按照普通的银行贷款利息来计算,但不支持利息也不违法,因为毕竟没有写明利息,而民间借款又存在有息和无息两种。你说的四倍是民间贷款的合法最高利息,是不能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高出部分法律不认可。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发货清单、借条、欠条、录音录像等可能反映其支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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