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习惯上简称为“刑拘”,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司法权时,针对当前所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过程中所采用的法律手段之一,旨在临时剥夺刑事被告人人身自由,以使其配合调查工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项措施具有强制性,但它并非刑事诉讼的终极惩罚,仅是一种暂时性的控制手段。
被刑拘的个人或团体并不能确定地视为犯罪,最终他们是否有罪仍需由法院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审理与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归公安局管辖吗
刑事拘留制度通常被公安机关承担执行之责。在事件侦查过程中,对正在实施犯罪、或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度较高的人员,在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下,公安机关具备权力依法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在检察院自行侦办的不属于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的事件之中,检察机构也同样享有做出刑事拘留决策的职权。需特别注明的是,刑事拘留作为一项暂时性的法律强制措施,其时长原则上不应超过 37 日。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将展开全面深入的侦查工作,搜集各类证据材料,以便为是否需要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提供依据。如经调查发现证据不足,或无法证明涉案人员存在犯罪行为,则应当立即解除对其的刑事拘留。总的来说,虽然刑事拘留的执行权主要归属公安部门,但是在某些特定类型的事件中,检察机构亦可渗透其间。
刑拘,即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院侦查案件时,为配合调查,临时剥夺嫌疑人自由的法律手段。此措施虽具强制性,非最终惩罚,仅为暂时性控制。被刑拘者非必为罪犯,其定罪需法院依事实和证据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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