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清偿过程中,员工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方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通常情况下,当个人与雇主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取一次性的补偿收入(这其中包含了雇主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以及其他形式的补助费用),如果其金额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额度之内,则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而超出3倍额度的部分,将不会被纳入到该年度的综合所得之中,而是单独适用于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计算和缴纳税款。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企业破产清偿时,员工经济补偿金个税有规定。个人与雇主解除合同获一次性补偿收入,含经济补偿金等,若金额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内,免缴个税;超出3倍部分不纳入年度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税。这是在破产清偿中对员工经济补偿金个税计算的明确法律规定。
二、破产清算员工赔偿顺序?
在依照法律法规优先偿还完所有破产费用与共同利益债务之后,我们将按照以下顺序来清偿剩余的破产资产:
首先是1、破产企业拖欠的员工工资、医疗福利、伤残津贴及抚恤费用等;
然后是2、根据法律、行政规章制度必须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
第三步则是处理3、未包括在特定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应缴纳的税收款项;
最后是4、广大破产债权人的普通破产请求权。
若破产资产仍无法满足以上各条款清偿要求,则需按比例平等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四)破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清算员工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当面临公司破产清盘之时,关于员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规制,我们通常会依据贵司员工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与薪资待遇这两个基本要素为基准。根据相关法规,针对每位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额,将按照他们在本企业的服务年限为准绳,满一年即算作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各位员工。如果贵司的员工服务年限超过六个月而未达到一整年的程度,那么我们将会将其视为一整年来计算。而对于那些服务时间尚未达到六个月的员工,我们则按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给予他们。此处所提及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最后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然而,若贵司员工的月工资超出了由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则对其进行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改为按此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执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总额度上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企业破产清偿时,员工经济补偿金个税有规定。个人与雇主解除合同获一次性补偿收入,含经济补偿金等,若金额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内,免缴个税;超出3倍部分不纳入年度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税。这是在破产清偿中对员工经济补偿金个税计算的明确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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