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并不纳入服刑期限之内。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其本身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刑罚的执行时间。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来说,在判决执行之前所进行的羁押行为,每一天都可以折算为刑期的两倍;
而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在判决执行之前所进行的羁押行为,每一天则可以折算为刑期的一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取保候审期间,并不纳入服刑期限之内。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其本身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刑罚的执行时间。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来说,在判决执行之前所进行的羁押行为,每一天都可以折算为刑期的两倍;而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在判决执行之前所进行的羁押行为,每一天则可以折算为刑期的一倍。
二、取保候审后会不会变更
对于取保候审撤销或更该的具体陈述方法及原因,可归纳总结出如下几个方面:
其次是因为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届满;
此外还可能源于发现原先关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决策并不适当;
另外,已经被逮捕的被告如若患有严重疾病且无法自我照料,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带来额外的公共安全风险;
同样的,若是已被逮捕的被告,其案件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尚不能完成审判工作;
又是若已被逮捕的被告正在孕育或哺乳子女,并无显见的公共安全风险;
再者,对于已被逮捕的被告,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已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判缓刑,并且独自适用附带于刑罚,但其判决尚未产生法律效力;
又有可能是已被逮捕的被告,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被告被拘押的时限已超过了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他判处刑期的期限;
其次,还有可能是未审结的案件因为进行司法鉴定而导致期限届满;
最后,一旦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死亡,那么取保候审自然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必要,因此应予撤销。
至于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情况使其无法继续担任保证角色,亦会使得取保候审必须变更。
此外,当公安机关提出逮捕请求之后,检察机关未能批准逮捕,若案件需复议、复核,或是在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也都可能要求进行复议、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三、取保候审后逃跑担保人应承担什么风险
在执行取保候审程序的过程中,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是极其严肃和重要的。倘若被担保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故意逃离监管场所,那么作为担保人,您有可能遭遇到以下几种风险:首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担保人可能需付出一定额度的罚款。但罚款金额的多少将视情况而定;其次,假使担保人知晓被担保人有逃跑预谋,却故意隐瞒不报,一经查明属实,则可能需要负起相应的刑事责任;再次,身为担保人的身份可能会遭受被依法撤销的处罚,这将会对未来的担保行动产生不良影响。总而言之,作为一名参与取保候审的担保人,必须深刻认识到自身所担负的保证义务,严格监督被控违法者或被告人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条文,并且一旦发现任何异常迹象,务必及时向有关执法机构进行汇报。
在取保候审期间,并不纳入服刑期限之内。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其本身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刑罚的执行时间。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来说,在判决执行之前所进行的羁押行为,每一天都可以折算为刑期的两倍;而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在判决执行之前所进行的羁押行为,每一天则可以折算为刑期的一倍。